索引号 | 640000009/2022-00007 | 文号 | 宁民规发〔2022〕4号 | 生成日期 | 2022-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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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民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民规发〔2022〕4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7月7日
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民政领域管理服务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发挥标准化对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确保民政标准化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政标准化试点是指经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批准实施,开展以构建标准体系、标准研制与宣传贯彻实施、探索标准体制机制建设、强化服务管理效能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科学、服务规范、公众满意为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探索性实践活动。
第三条 民政标准化试点工作遵循“示范引领,逐步推广”的原则,采取部门联合、自愿申请、有序实施的方式,按照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征集下达试点任务、审核确定试点单位、组织实施试点内容、总结评估试点成效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 自治区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推进试点工作,下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区试点工作,自治区民政厅相关处室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试点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试点条件、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试点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二)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能够体现民政业务优势和特点,具有明显代表性和试点示范价值。
(四)具有较好的标准化基础。
第六条 申请试点单位填写《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申请书》(附件1),经试点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同意盖章后报送标准化办公室。
第七条 标准化办公室在一个月内组织相关处室和相关人员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将审核结果报送自治区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审定,由自治区民政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下达试点建设任务。
第三章 试点实施
第八条 试点工作应当达到的主要目标:
(一)各项管理和服务标准齐全;
(二)制定的标准得到有效实施,服务管理规范,服务对象满意度提升;
(三)有典型特色,可复制推广,试点示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强。
第九条 试点单位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实施;
(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结合实际,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明细表。
(三)收集和制定相关标准。收集并实施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围绕工作实际和公众需求,制定试点单位内部标准。
(四)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对标准化基本理论和标准化专业知识、相关执行标准进行宣传、培训,确保全体成员熟悉标准、掌握标准、应用标准、推广标准。
(五)组织标准实施。对各领域、各环节标准逐项落实,确保纳入标准体系中的各项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六)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建立标准实施情况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完善推进措施,提升工作成效。
(七)制定持续改进措施。建立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方法、经验,并推广应用。针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完善。
(八)加强档案管理。建立试点全过程资料收集、整理,完善试点档案材料并及时归档。
(九)创建行业品牌。研究分析试点建设成果,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典型,形成品牌,示范引领本行业发展。
第四章 试点评估
第十条 试点创建一般为2-3年。试点在建设中期和期满前3个月应当进行评估。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试点目标和任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提出评估申请,填报《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交总结报告。
试点建设未满半年的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一条 标准化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和行业专业人员组成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十二条 评估组应当依据评估方案,对照《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附件3),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现场考核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专家;
(二)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相关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现场检验标准实施效果;
(五)随机调查公众满意度;
(六)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
(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附件4);
(八)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对评估合格的试点单位,由自治区民政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发文公布试点合格单位名单,合格结果有效期3年。
对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6个月。整改结束后重新申请评估。仍未通过评估的,撤销其试点资格。
第五章 试点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单位在试点创建期间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事故,或者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终止其试点任务。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标准化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督导试点进度和质量,推动各项标准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试点合格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监督,对管理和服务标准降低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总结辖区试点经验,结合实际组织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全区民政系统宣传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推广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树立民政公共服务形象,打造民政服务品牌。
第六章 试点复查
第二十条 试点合格单位在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进行复查。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复查自检报告》(附件5)和《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复查申请表》(附件6)。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联合相关单位和行业专业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试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复查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请材料评价。对复查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标准和文件进行评价;
(二)现场复查。采取查阅文件、检查记录、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查看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和有效性评价情况;标准化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标准体系运行实施和持续改进情况;全员标准化意识和公众满意度提升情况等。
(三)形成复查结论。提出结论意见,形成复查报告,反馈被复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复查合格的试点单位,由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厅发文公布,并确定为民政标准化示范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申请书》
2.《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
3.《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
4.《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
5.《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复查自检报告》
6.《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复查申请表》
附件下载:
附件1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申请书.doc .doc
附件2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docx
附件3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docx
附件4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docx
附件5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复查自检报告.docx
附件6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复查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