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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6-01-23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要求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期限

宁夏回族自治区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以下简称“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自2026年1月开始,2026年12月终止。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且在宁夏行政区域内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形式

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补贴资金以电子消费券形式通过全国统一的“民政通”信息系统(含小程序、APP等)按自然月发放。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三)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以及康复护理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见“民政通”内项目清单(根据国家整体部署适时调整)。

(四)资金安排

补贴资金实行央地共担。中央财政承担95%,自治区财政承担5%。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第三方抽查、宣传培训、评估复评等相关资金。

(五)补贴标准

1.机构养老服务,抵扣比例为40%,每人每月抵扣额度不超过800元。

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抵扣比例为50%,每人每月抵扣额度不超过800元。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首次老年人评估等级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每人一次性抵扣额度为100元;老年人评估结果为中度以下失能的,其评估费用由评估对象承担。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指定其他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复评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由市、县级财政统筹承担;复评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上述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并根据国家整体部署适时调整。

三、补贴流程

按照个人注册、能力等级申请、能力等级评估、电子消费券申请、电子消费券发放、电子消费券核销、补贴资金结算等流程具体实施。

四、机构要求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服务费用上限、服务时长下限),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一视同仁”原则,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消费补贴项目。要合理确定、动态更新服务机构名单,及时录入“民政通”,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项目。

五、制度衔接

(一)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衔接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消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为中度失能(2级)的,转换为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度失能(2级);失能等级评估为重度失能(3级)和重度失能(4级)的,转换为老年人能力评估重度失能(3级);失能等级评估为重度失能(5级)的,转换为老年人能力评估完全失能(4级)。

对于2025年1月以来,已评估确定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不再重新评估,可通过自治区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应用评估结果。

(二)与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衔接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服务的,按照“先福利补贴、再消费补贴”的顺序开展服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中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资金监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消费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严格审核资金结算材料,坚决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对发现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个人及服务机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

(二)强化质效评价。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动态管理和质量评价机制,及时核实处理系统预警或其他渠道反馈的异常交易、“先涨价后折扣”、虚假服务等问题。对差评较多的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及时取消参与资格;对发现的不规范、弄虚作假的机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取消参与资格并追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深化信息监测。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舆情,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绩效评价提供必要支撑。要组建数据审核团队,常态化开展数据清洗工作,建立“填报—审核—反馈—修正”闭环机制,确保入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加强项目调度。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自评自查,县(区)民政部门要对本地消费补贴核销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要建立季度报告制度,由五市民政、财政部门于每季末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汇总报送辖区消费补贴项目进展情况。

(五)主动接受监督。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及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处置问题线索。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成立工作专班,牵头做好全区项目统筹实施、培训指导、绩效评价等工作。五市民政、财政部门承担协调督导职能,负责做好辖区内项目的宣传推广、培训指导、日常督导等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作为本地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分工,组建补贴项目专项工作队伍,做好相关服务机构征集遴选、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补贴核销等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流程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出台地方自建老年人福利补贴(助)制度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可联合细化制定本地落实方案,做好与当地相关制度的衔接。

(二)强化资源统筹。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与信用监管、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协同发力做好资源整合、综合监管等工作。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公益组织、慈善力量等积极参与消费补贴项目,为老年人提供补充支持,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水平。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用好线上线下资源,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矩阵,确保政策家喻户晓。要督促指导相关机构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向老年群体广泛宣传。要紧密结合“养老服务消费季”、敬老月等活动,协调发动村(社区)“两委”、基层老年协会、基层民政服务站及网格员等多方力量通过上门走访、探访关爱等形式开展政策宣讲,推动形成“分层分类、精准直达”的良好宣传格局。

(四)深化成果运用。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以此次消费补贴项目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公办机构改革发展,推动“开门办院”;加强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积极发挥物业、家政等企业作用,指导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推动“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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