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6-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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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老龄工作与养老服务处 | 解读单位 | 老龄工作与养老服务处 |
一、出台背景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
2.《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
三、实施期限
宁夏回族自治区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以下简称“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自2026年1月开始,2026年12月终止。
四、补贴对象
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宁夏境内。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补贴范围。
五、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以电子消费券形式通过全国统一的“民政通”信息系统(含小程序、APP等)按自然月发放。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六、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以及康复护理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
七、补贴标准
1.机构养老服务,抵扣比例为40%,每人每月抵扣额度不超过800元。
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抵扣比例为50%,每人每月抵扣额度不超过800元。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首次老年人评估等级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每人一次性抵扣额度为100元;老年人评估结果为中度以下失能的,其评估费用由评估对象承担。
八、补贴流程
按照个人注册、能力等级申请、能力等级评估、电子消费券申请、电子消费券发放、电子消费券核销、补贴资金结算等流程具体实施。
九、政策衔接
1.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消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2.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服务的,按照“先福利补贴、再消费补贴”的顺序开展服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中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宁夏回族自治区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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