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组织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24〕9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助学工程”项目是由民政部组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实施,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
第三条 本项目受助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二)未被收养;
(三)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
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
第四条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三)项的,应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第五条 本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并拓宽资助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并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助学工程”项目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单独发放。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助学工程”项目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儿童主任予以指导和协助填写《“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
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残疾证;
4.已开通“一卡通”的提供本人社保卡号;未开通“一卡通”的提供本人银行账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助学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复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三)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实申请人孤儿身份,协调教育部门核对申请人就读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纳入资助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发放。及时为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发放助学金。助学金应通过社会化方式,于每季度的最后1个月发放至受助人“一卡通”或银行卡账户,每人每季度2500元。对入学时未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入学后年满18周岁的次月按季度开始发放。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七条 资助时限从批准为受助人起计发,至其所在学历教育阶段的学制期限结束终止。
第八条 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无需重复提交助学申请,应在每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进行学年复核。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未能按时提供的,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限,但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 终止、暂停和续发情形
第九条 受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经民政部门确认后,从次季度起终止发放助学金。
(一)受助人自愿申请退出资助的;
(二)受助人的孤儿身份被证明不实的;
(三)受助人受到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延期毕
业、留级等处分的或主动申请退学的;
(四)受助人毕业、结业或肄业后不再连续就读的;
(五)受助人就读期间被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
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六)受助人未能及时提供学年复核材料,且无法证明是否连续就读的;
(七)受助人伪造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申领的;
(八)受助人死亡的;
(九)受助人存在其他不符合本项目资助目的或要求情形的。
第十条 资助时限期满后,受助人连续就读更高层次学历的,需持新的录取通知书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重新提交助学申请。
第十一条 受助人连续两次或以上就读同一层次学历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保障,但因客观原因确需连续就读的,须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民政厅审核。
第十二条 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因出国、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应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提交保留学籍或休学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暂停发放助学金并保留资助资格。出国是指受助人非公派研学、留学、学术交换等方式出国学习,且出国学习经历不计入学制范围的。
受助人恢复学籍或复学后,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的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申请继续接受资助。经民政部门审核属实后,当月为其续发助学金。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助学工作档案管理,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纸质档案的整理归档,档案资料包括受助人户口簿、身份证、助学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学信网学籍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对退出“福彩圆梦”项目的申请人要标注退出原因、时间等,档案信息每年更新一次,并按照永久保管要求妥善存放。
新增纸质档案生成后,原则上一个月内完成数字化处理并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2025年底前完成正在接受资助的受助人已有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和系统录入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助学工程”项目资金要纳入年度预算编制和申报,每年9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及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地区孤儿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儿童福利机构根据儿童就学实际情况,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交孤儿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
第十五条 编制预算时,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并在预算申请时做相应扣减。对于上年度存在拨付资金缺口的,应当在预算申请中追加。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助学金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孤儿助学金,列入本年度结算范围。
第十七条 民政厅汇总各地、各儿童福利机构资金申请后,结合上年资金分配方案,拟定当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相关规定报批,由相关部门按程序拨付。
第十八条 “助学工程”中央补助资金按年度下拨各地,各地应认真执行资金使用计划,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材料核实、调取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电子档案、数据比对、电话抽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开展抽查评估。自治区民政厅每年对项目受助人抽查比例不低于30%,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本市受助人抽查比例不低于50%,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做到检查全覆盖,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为18周岁以上继续就学孤儿续发孤儿养育津贴时,应同步纳入“助学工程”资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助学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情形,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受助人在助学金使用中存在奢侈浪费、挥霍享乐或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时终止发放助学金。
发现受助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助学金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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