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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3-08-18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加强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无偿划拨土地、主导建设,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提供遗体安葬和骨灰安置的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

第三条 项目由自治区民政厅指导,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项目立足殡葬服务兜底线、均等化,殡葬设施填空白、补短板,殡葬规划统布局、调结构,增强兜底保障能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要符合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办理土地调规、划拨等前期手续,项目土地必须划拨在县级民政部门名下。

(二)项目用地按照保障50年殡葬需求,明确20年使用周期,坚持一次建设满足5年安葬需求,并确定四至界限。

(三)办理本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批复文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墓建设批复)建设。

(四)有明确详细的资金支持方案(明确资金来源构成)。

第六条 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含绩效目标);

(二)项目实施方案(含规划设计图);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

(五)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相关文件材料;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结论;

(七)土地使用权属证件(附图)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附图)等;

(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公墓建设行政审批的批复;

(九)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县级民政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

(二)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对县级民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三)自治区民政厅按照项目申报、审核程序,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按规定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文件。

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和资金文件要求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九条 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保障基本、凸显公益,节地简葬、生态环保”的原则,按照项目和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建设标准:

(一)公墓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0%。

(二)墓位(穴)严禁硬化石化,禁止使用不可降解材料,严禁建设超标准墓位、家族墓、豪华墓、艺术墓和个性化墓。

(三)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可统一使用卧碑,长度、宽度、厚度分别小于0.45米、0.35米、0.1米。

(四)墓位左右间距不超过0.2米,墓前步道宽度不超过0.8米。

(五)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情况设置遗体安葬区、节地生态安葬区、骨灰安置区等墓区。

(六)遗体安葬区倡导深埋、不留坟头,节地生态安葬区倡导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安置区为格位存放、壁葬。

(七)应配备公共祭扫区、管理用房、卫生间、停车场、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由政府主导筹集。各地要履行属地责任,积极引导和吸收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捐助捐建。形成的资产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每个建设周期补助一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县级财政困难程度、自治区本级年度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补助额度,优先安排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空白的县区。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用于符合项目建设相关支出。项目资金中的彩票公益金支持部分不得超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明确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统一命名为“XXX县(市、区)逝安园”,为了便于区分,可命名为“XXX县(市、区)XXX乡(镇)逝安园”。

第十八条 项目运行管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应充分体现社会福利和政府救助的特点,充分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遵循不盈利的原则,墓位免费供给,各地可探索管理机制,保障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持续有序运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自治区民政厅和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对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项目进展情况、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成果、绩效评估及审计结果、信访投诉等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所有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内的公益性墓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地根据公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级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职责、服务流程等相关事宜,确保公益性公墓有序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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