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3-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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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社会事务处 | 解读单位 | 社会事务处 |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项目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宁民字〔2022〕41号),为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管理,加强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本《办法》进行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殡葬事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事项。近年来,我区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以专项整治为抓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狠抓公墓审批运营,有力遏制了散埋乱葬、违建墓地等问题,在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整治散埋乱葬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缺口较大,无法满足群众就近、低成本、环保办理丧事的需求,社会反应强烈;公墓硬化石化等问题突出,特别是大量使用石材、混凝土等不可降解材料,导致土地无法重复利用,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大多数农村墓地都是历史形成的集中埋葬点,缺少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散埋乱葬、占用林地耕地,成了美丽乡村建设的“疮疤”。
二、重要意义。推进城乡公益性墓地项目实施,立足殡葬服务兜底线、均等化,安葬设施补空白、强短板,殡葬规划统布局、调结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该项目统一规划、管理和建设标准,免费为群众提供墓地,是化解“死不起”“高价墓”和解决超标准墓位、家族墓、豪华墓、墓地硬化石化等问题,积极改革土葬、倡导厚养简葬、树立文明新风的重要途径,也是节约殡葬用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群众殡葬基本权益、助推殡葬行业回归公益属性的有效举措。民政厅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开展项目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推动实现集中安葬、规范管理、节地生态、文明绿色的殡葬新格局。
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五条。第一章 总则 共4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法规政策依据、城乡公益性公墓的概念、项目资金管理的总体原则、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责任及项目的整体功能;第二章 项目申报 共4条,明确了项目申报的条件、材料、审核程序和立项批复、资金文件执行要求等;第三章 项目建设 共2条,明确了项目建设遵循的原则和建设标准;第四章 项目资金 共5条,明确了项目资金来源、补助原则、使用范围和综合考评相关要求;第五章 运行管理 共3条,明确了项目运行管理的要求和应当遵守的法规政策、命名原则、墓位供给方式;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共3条,明确了县级民政部门关于本项目的事权及民政厅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违法违规处理意见和项目实施应当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时间;第七章 附则 共4条,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要求、管理办法的负责部门、施行时间及期限和期满后本办法延续性要求。
四、创新亮点。1992年8月,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执行,至今未作进一步修订。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城乡群众观念的改变,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的安葬行为早已突破《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的定义。为落实《民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宁夏民政“十四五”规划关于“十四五”期间要完成“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全覆盖”以及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要求,本《办法》结合宁夏“人口少、地域小、群众居住较为集中”的实际,创造性的提出了“城乡公益性公墓”的概念,并明确由自治区彩票公益金补助、试点县(区)财政资金配套的方式,支持殡葬设施建设填空白、补短板,项目坚持“五统一”标准(统一公墓名称、统一墓碑尺寸、统一墓位面积、统一葬式葬法、统一墓地管理),倡导生态安葬,禁止墓地石化硬化,意在保护生态环境、免费为群众提供墓位、减轻群众丧葬经济负担,总体控制农村公益性墓地数量及随意占地和管理使用不规范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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