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信息来源 | 养老服务处 | 发布日期 | 2021-1-8 |
公文名称 | 自治区民政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市场监管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农村老饭桌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文 号 | 宁民规发〔2021〕1号 |
各市、县(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8号)精神,加强基层为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进一步发挥我区农村老饭桌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服务作用,对2016年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和2015年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1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老饭桌管理与运营,强化农村养老基础服务设施作用发挥,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老饭桌,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运营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相聚交流、临时休息、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运营服务场所。农村老饭桌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倡导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
第三条 农村老饭桌建设和管理坚持“村委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助互助”原则,鼓励各地把农村老饭桌、幸福院、互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农村阵地建设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农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调动老党员等互帮互助志愿服务融入,推动“党建+养老服务”探索,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第四条 村委会是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老饭桌的日常运营和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业务管理和监督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村老饭桌的正常运营、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疫情防控等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民政局是业务指导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老饭桌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评比考核、服务支持。县(区)财政局负责对农村老饭桌建设、运营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规定。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 农村老饭桌需经项目所属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由村委会将建设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应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实际实用的原则,以满足老年人膳食保障、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基本需求为目标。
第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口数量、老年人实际需求和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工程预算等因素进行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真实性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实施。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交办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的农村老饭桌每个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改建的农村老饭桌根据改建房屋面积具体确定。自治区财政按照新建每平方米2000元、改建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并统一按每个农村老饭桌5万元配套设备,不足部分由市、县(区)安排解决。
第九条 农村老饭桌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设计和施工,做到选址安全、设计科学,房屋结构合理,基本功能健全。
第十条 农村老饭桌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满足老人临时休息、就餐、娱乐等需求的功能和设施。做到有相应的管理服务自治机构、有配套的生活娱乐设备设施、有完善的日常管理服务制度、有统一的服务场所标识牌匾、有规范的保障运营长效机制。有条件的可结合老年群体需求拓展服务功能。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农村老饭桌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类提供低偿、有偿服务,优先保障就餐等生活服务有实际困难的散居特困供养、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逐步辐射到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及其他困难群体。
第十二条 到农村老饭桌用餐,应由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或第三方运营机构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老饭桌与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内容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村委会对老饭桌直接进行管理,也可委托农村老年人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运营。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每年按每个农村老饭桌1万元标准予以运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政府资金补助、帮扶单位扶持、村集体经济补贴、社会力量捐助、就近餐饮服务资源嫁接等模式,确保农村老饭桌正常运营。鼓励和引导有经济能力、有爱心的企业及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对接农村老饭桌项目实施结对帮扶。
第十六条 农村老饭桌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各地应明确资产管理主体,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农村老饭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就餐休息、经费使用台账,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从业人员应当经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知识和设施设备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的使用安全,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同步做好检查记录。要配备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农村老饭桌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和落实岗位责任。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按品种留样,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备中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
第二十条 农村老饭桌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老饭桌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村老饭桌应按月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食谱安排表等,接受村民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老饭桌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鼓励老年人参与生产劳动,以劳动所得冲抵用餐费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的农村老饭桌项目,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按规定制作标牌并要求悬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同时悬挂“XX村(社区)老饭桌”标牌。
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应开展“孝德工程”,定养老事、签养老状、交养老钱、张养老榜、立养老规,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农村老饭桌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在媒体公告评价结果。县(市、区)实施差异化奖补激励措施,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对考核等次较好、运行正常、群众评价及老年人满意度高的补助予以倾斜;对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收回或取消当年运营补贴。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各市、县(区)制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各市、县(区)农村老饭桌建设及运营情况适时检查督导,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动态调整。对辖区内农村老饭桌总体运营率低、群众满意度低的市、县(区)进行约谈、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受理对农村老饭桌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审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接受政府补助、补贴的农村老饭桌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运营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与管理、部分设在社区的老饭桌运营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老年人
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社区为老服务功能优化、质量提升,构建就近便利养老服务生活圈,不断提高老年群体生活福祉,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政府、社会力量在街道、社区兴建的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膳食、文体娱乐、个人照顾、保健康复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基层为老服务基础设施。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运行应遵循“公益主导、专业服务、规范运行、社会参与”的原则,以低偿服务为主,以志愿服务和市场服务为补充。推动社区把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阵地建设统筹推进,充分发挥一线战斗堡垒作用,调动老党员等互帮互助志愿服务融入,推动“党建+养老服务”探索,提升为老服务水平。
第四条 各市、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监管检查;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运营资金的执行监督、绩效评价;发改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或承包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实际实用的原则,以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按照现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及辅助用房。
(一)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和餐厅。
(二)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三)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图书阅览室、书画室、棋牌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
(四)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
第八条 由彩票公益金和国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资助建设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按照社区人口规模分为三类,其中老年人用房不低于相应比例。
一类:社区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m2。
二类:社区人口规模15000~29999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85m2。
三类:社区人口规模10000~14999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750m2。
各地按照以上分类,落实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设置不低于30张、20张、10张的床位(躺位)。
以上三类,自治区按照新建(购买)的每个补助200万元,改扩建的每个补助100万元,同时每个给予25万元设备包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消防安全等相关设备,并有室外活动场地,应具备采暖和通风换气设施,具备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
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设单独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设施。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
第十一条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可通过改(扩)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建社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办公设施和居民活动场所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享、综合利用,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三章 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具备紧急援助、日间照料、入户服务、文体娱乐、保健康复、法律维权、精神慰藉等多种功能,并不断拓展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其他困难群体,重点服务高龄、空巢、残疾、优抚、低保和低收入老年人。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生活照料。以提供集中式的日间照料为主、分散式的居家照顾为辅,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临时托管、用餐配送、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户外陪护等服务,方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二)健康保健。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教育、定期体检、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康复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应为老年人提供陪诊就医、购药送药等服务。
(三)文化娱乐。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知识讲座、教育培训、棋牌书画、图书阅览、网络学习等服务,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法律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精神慰藉。引入心理咨询师,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或邻里义工,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亲情慰藉、协助交友、节假日或纪念日关怀等服务,疏导老年人心理,舒缓老年人的精神压力。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要根据居家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服务:
(一)上门服务: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失能半失能、空巢、独居及失独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二)日托服务:为在日间照料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也可受子女的委托提供短期留宿服务。
(三)信息服务:采取互联网+养老服务为社区照料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便民为老服务热线等多种手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上门服务。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时,要引入社会工作理念,采取社会工作方法,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优质化的服务。
第四章 管理运营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每年按每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万元标准予以运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自行筹措资金解决。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根据日间照料中心实际运营情况及考核评价结果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按规定制作标牌并要求悬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要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同时悬挂“xx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牌。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管理运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在建筑、卫生、防疫、消防、防灾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务。提供助餐、配餐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鼓励支持慈善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服务捐款捐物。
第二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应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办法。各级政府应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的薪酬、基本运营经费、困难老年群体服务补贴等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直接管理运营或委托第三方管理运营,受各市、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经济收入等情况实行低偿和有偿服务。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三定”“三公开”,即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
第二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服务标准,并接受群众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贴公布,并报市、县(区)民政局。
第二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用人单位考评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明晰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各级政府(含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产权归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所有。
(二)属各级政府(含彩票公益金资助)和企业或社会组织、个人共同建设的,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或合同,其中国有资产属当地民政部门所有。
(三)已建成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及时办理房屋及场所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国有资产登记证。
(四)租赁并已运营的要签订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五)新建社区或新建小区,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版)由开发商根据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并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所有权属开发企业,使用权属当地民政部门,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或合同。
(六)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产权。
第二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建立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账目及设备、物资、日常用品台账,人员调整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在媒体公告评价结果。对考核等次较好、运行正常、群众评价好、老年人满意度高的补助予以倾斜;对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收回当年运营补贴。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各市、县(区)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擅自改变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各市、县(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及运营情况适时检查督导,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动态调整。对辖区内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总体运营率低的市、县(区)进行约谈、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受理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审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接受政府补助、补贴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农村互助院运营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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