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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0-08-11 来源: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局)、体育(教育、文广、旅游)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妇联、残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要求,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本实施意见中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不满六十周岁的妇女。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围绕留守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实施有效服务。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农业农村发展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男性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还面临着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维权能力薄弱、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风险高于其他人群等困难和需求。解决这些困难和需求,需要各地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特别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面向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尤其是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关爱服务。

二、建立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

(一)强化就业创业支持,带动农村留守妇女在“家门口”就业。各地要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职业技能、创业知识、实用技术的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农村留守妇女特色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群等能工巧匠。加强各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巾帼创业创新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不断深化“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巾帼脱贫行动”等活动,开展“百千创业”示范带动工程,培养百名妇女创业带头人、千名妇女创业示范户,引导农村留守妇女自主创业致富。挥好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留守妇女就业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种养殖业,传统民族民间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家庭服务业等产业,鼓励各地设立保洁员、生态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重点向农村留守妇女倾斜。以农村邻里互助服务点为依托,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便为有照护服务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留守老年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以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照护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现有公益性岗位予以安排,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各地要用好用足就业政策和创业投资引导、政策性金融服务、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生产经营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深入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行动计划,鼓励支持农民工就地创业带动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

(二)注重加强精神关爱,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指导村民委员会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定期组织文体活动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充分发挥“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阵地作用,通过建立亲情视频聊天室等平台,为农村留守妇女与外出务工家庭成员加强沟通联系、增进家庭亲情提供便利。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作用,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婚姻调适、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

(三)深入开展健康服务,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开展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防止妇女因病返贫致贫。通过开展“送医下乡”、“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加强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普及生育健康知识。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健康普查,参加改水改厕、改善家居环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福康工程”,为贫困地区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小额循环金”等项目。

(四)加强权益维护和宣传教育,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广泛开展权益维护和安全防范意识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发挥好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村一法律顾问”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对家庭财产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指导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

(五)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充分利用农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阵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科学育儿能力和水平,增强其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促使其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同时,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满足其多元化服务需求。

(六)加强关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各地要从关爱农村留守妇女工作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妇女之家”等阵地作用,增加妇女维权、心理咨询、卫生保健、文体活动等内容,把“妇女之家”作为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平台。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寻找“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抵制高额彩礼,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组织领导,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合力

(一)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思想引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开展“百万巾帼大宣讲”等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

(二)压实工作责任,增强工作合力。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本实施意见职责分工(见附件),统筹做好辖区内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要大力宣传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典型,曝光侵犯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反面案例,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建立信息台账,夯实工作基础。以县(区)为单位,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统筹指导,充分发挥村妇联执委和农村“三留守”关爱督导员的作用,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经济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准确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基本信息,强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提升工作效率

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此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落实举措,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同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建议,及时报自治区民政厅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附:《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职责分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428


附件

 

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职责分工

 

1.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开展“百万巾帼大宣讲”等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职业技能、创业知识、实用技术的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农村留守妇女特色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群等能工巧匠。加强各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巾帼创业创新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不断深化“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巾帼脱贫行动”等活动,开展“百千创业”示范带动工程,培养百名妇女创业带头人、千名妇女创业示范户,引导农村留守妇女自主创业致富。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扶贫办、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挥好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留守妇女就业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种养殖业,传统民族民间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家庭服务业等产业,鼓励各地设立保洁员、生态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重点向农村留守妇女倾斜。以农村邻里互助服务点为依托,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便为有照护服务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留守老年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以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照护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现有公益性岗位予以安排,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灵活就业。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人社厅、民政厅、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用好用足就业政策和创业投资引导、政策性金融服务、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生产经营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深入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行动计划,鼓励支持农民工就地创业带动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指导村民委员会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定期组织文体活动关注农村留守妇女。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7.充分发挥“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阵地作用,通过建立亲情视频聊天室等平台,为农村留守妇女与外出务工家庭成员加强沟通联系、增进家庭亲情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作用,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

责任单位:自治区妇联

10.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婚姻调适、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妇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开展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防止妇女因病返贫致贫。通过开展“送医下乡”、“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加强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普及生育健康知识。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健康普查,参加改水改厕、改善家居环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福康工程”,为贫困地区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妇联、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小额循环金”等项目。

责任单位:自治区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妇联、民政厅、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广泛开展权益维护和安全防范意识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发挥好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村一法律顾问”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

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牵头,妇联、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对家庭财产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司法厅、农业农村厅、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指导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司法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充分利用农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阵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科学育儿能力和水平,增强其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促使其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同时,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

责任单位自治区妇联

19.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满足其多元化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自治区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从关爱农村留守妇女工作突际出发,充分发挥“妇女之家”等阵地作用,增加妇女维权、心理咨询、卫生保健、文体活动等内容,把“妇女之家”作为开展农村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平台。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寻找“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抵制高额彩礼,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妇联

21.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要大力宣传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典型,曝光侵犯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反面案例,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以县(区)为单位,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统筹指导,充分发挥村妇联执委和农村“三留守”关爱督导员的作用,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经济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准确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基本信息,强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提升工作效率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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