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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0-08-05
来源 自治区民政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民政厅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民规发〔20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实施有效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农业农村发展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男性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还面临着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维权能力薄弱等困难和需求。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的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根据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印发《实施意见》,对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二、起草过程

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公安厅、人社厅、卫健委、妇联、残联等12家部门和单位,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向自治区公安厅等12家区直部门和单位、厅相关处室以及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3条。我厅对各部门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对13条反馈的修改意见全部采纳,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提交专题会议审议后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意见》共分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概念,指出全区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需求,强调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建立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是《实施意见》的主体内容提出了对农村留守妇女,特别是对有困难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一是强化就业创业支持,带动农村留守妇女在“家门口”就业;二是注重加强精神关爱,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深入开展健康服务,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四是加强权益维护和宣传教育,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五是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六是加强关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这一部分明确了在就业创业支持、精神关爱、健康服务、权益维护家庭教育、服务平台建设等六个方面的保障举措

第三部分“强化组织领导,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合力”,明确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建立信息台账等方面



自治区民政厅

2020511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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