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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10-1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8月29日


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客观评价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提升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地年度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

第三条 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具体实施中注重评价绩效与促进工作相结合,完成任务与鼓励创新相结合,日常工作与年度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 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国务院、民政部及自治区颁布和出台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文件、报告、调查数据;各市、县(区)下发的有关文件、细则、办法;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实际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也可委托各地级市民政、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单位、组织、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

第六条 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工作创新等4个评价指标构成,每个评价指标分解为若干项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 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5分(工作评价为100分,创新奖励加分项5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作部署,结合年度工作要求、重点任务等情况,逐年确定公布当年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九条 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采取县(市、区)自查自评、引入第三方评价、考评组抽检验收的方式开展,通过查阅资料、核实数据、实地抽查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对本地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和市级民政、财政部门。

(二)实地核查。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综合评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以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相关统计数据、文件资料、第三方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为依据,对各县(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评价做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四)通报整改。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将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合格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各地根据评价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推动工作持续进步。

第十一条 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地改进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通过“以奖代补”分配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自治区补助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费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对在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绩效评价中发现在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面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被自治区级以上监察审计部门查处通报的,或被自治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或项目绩效评价细则,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20日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宁民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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