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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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民政厅 |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客观评价全区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提升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共同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二是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工作创新4个评价指标构成,每个评价指标分解为若干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视年度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三是绩效评价结果分档,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5分(工作评价为100分,创新奖励加分项5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四是绩效评价采用方法,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组织,每年开展一次,采取县(市、区)自查自评、引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价、考评组抽检验收的方式开展,通过查阅资料、核实数据、实地抽查等方法进行。五是绩效评价程序,主要包括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评价和通报整改四个环节,评价结果将作为督促指导各地改进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通过“以奖代补”分配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自治区补助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费的重要参考。
《办法》已于2019年8月29日正式下发,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20日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救助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宁民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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