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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资金奖励标准(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10-0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各市、县(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资金奖励标准(试行)》已经自治区民政厅2019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9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资金奖励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奖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各级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账务管理、工作业绩(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等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牌匾和奖励资金。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资金奖励标准为:5A级(AAAAA)五万元、4A级(AAAA)四万元、3A级(AAA)三万元。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自治区民政厅依据评估结果直接拨付给各评估为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办公用房租赁、维护,办公设施的维护、更换,各项内部制度、标牌制作更新,档案管理),加强理论学习(包括订阅学习书报、刊物和各类学习资料),组织学习交流(包括区内交流学习、业务培训,参观践学活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项目。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对超规定范围使用资金的将收回资金,对截留、私分、挪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标准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资金奖励标准(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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