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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资金奖励标准(试行)》的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10-09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民政厅

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自治区民政厅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资金奖励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奖励标准,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

一、标准出台的意义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区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完善评估评价的导向和激励政策,建立社会组织评估评价等级以奖代补机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预算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社会组织发展实际,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资金奖励标准(试行)》。

二、标准适用范围

在我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三、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社会组织的特征,以特定统一的指标体系为评议标准,按照规范的程序,采取社会组织自检自评、专家实地考察与评估委员会审核终评相结合的方法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定性和定量的对比分析,对社会组织在一定时间段的组织管理、业务活动情况和通过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及影响等做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标准中明确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对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账务管理、工作业绩(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等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四、资金奖励标准

资金奖励标准从现行的5A级三万元、4A级二万元、3A级一万元,提升为5A级五万元、4A级四万元、3A级三万元。奖励资金由自治区民政厅依据评估结果直接拨付给各评估为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评估为2A级、1A级的社会组织不享受资金奖励。

五、资金奖励使用要求

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奖励资金用于社会组织办公用房租赁、维护,办公设施的维护、更换,各项内部制度、标牌制作更新,档案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订阅学习书报、刊物和各类学习资料;开展区内交流学习、业务培训,参观践学等活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支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并明确对超规定范围使用奖励经费的将收回资金,对截留、私分、挪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保证奖励资金使用规范,不出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10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资金奖励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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