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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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制 | 解读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规定,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护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宁夏收养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乎民族的延续、事业的传承,必须高度关心重视,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收养直接关系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2021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夯实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的职责。2020年12月,民政部印发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收养评估工作。今年以来,根据《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宁夏工作实际,我处在2016年印发的《宁夏收养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宁夏收养评估细则和相关附件的政策文本,先后征求各市、县(区)民政局、儿童福利机构和厅政策法规处的意见,形成了《宁夏收养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八条,从收养评估定义、适用范围、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形式、评估流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细化,制定了收养能力评估指标以及打分标准,并对收养评估所需的资料文本加以规范,使收养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系统科学,评估打分监督落实等更具可操作性。
(一)进一步明确了评估范围。《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中国内地公民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按照本细则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二)进一步明确了评估的实施主体和条件。《实施细则》规定评估主体为市、县级民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可建立收养评估小组自行组织开展评估,也可委托宁夏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须满足评估资质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程序、双方职责和法律责任等。
(三)进一步明确了评估内容。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收养能力评估是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抚育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作出综合评定,由收养动机、年龄、健康状况、婚姻家庭关系、道德品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住房条件、子女情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等11项评估指标构成,并明确了分值权重和打分标准。融合情况评估是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明确建立了10项融合情况评估指标,包括为被收养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情况、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照顾的情况、预防和制止被收养人沉迷网络、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情况、保障被收养人受教育权的情况等。同时,在融合过程中还规定了评估人员对收养申请人的监督与对被送养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四)进一步明确了评估形式和具体环节。评估可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心理测试等多种方式,按照书面告知、评估准备、评估实施和出具评估报告流程实施。评估人员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申请人应自收到《融合通知书》起5日内(不计入评估周期)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期不少于30日。
(五)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受委托的宁夏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和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强调了对收养申请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实情等情况将被纳入当地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评估人员如有违规操作、隐瞒实情、泄露隐私等情形将依法受到处分。
三、关于施行日期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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