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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09/2022-00006 文号 宁民规发〔2022〕3号 生成日期 2022-08-01
所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宁夏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民规发〔2022〕3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属各单位:

《宁夏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经民政厅2022年第6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7月7日



宁夏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标准化是将标准化的理念、原理、原则和方法运用到民政公共管理与服务领域,通过对民政管理内容和服务环节制定标准并付诸实施,达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精细化,获得最佳服务质量、管理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领域宁夏地方标准的制定、评估、复审、修订、废止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推进民政领域标准宣传和实施,承担国家级、民政部、自治区级、民政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任务实施和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立管理等。

第四条 自治区民政厅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民政标准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化办公室),设在民政厅政策法规处,统一管理全区民政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立民政行业标准体系;

(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并组织编制;

(三)进行地方标准合法性审查;

(四)组织对地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五)组织民政领域地方标准修订、复审;

(六)制定标准实施配套政策;

(七)指导民政领域地方标准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推进,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信息反馈和评估;

(八)组织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培训;

(九)指导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民政厅有关处室负责相关业务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指导或组织本处室业务范围内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制订修订工作;

(三)组织本处室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

(四)负责相关业务标准化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标准化办公室按要求组织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培育团体标准,指导制订修订企业标准。


第二章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立和管理


第七条 组建宁夏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1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

第八条 标委会由民政厅相关人员、自治区标准化院相关专家、高等院校相关领域专家、社会组织及业务骨干组成,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标委会的职责、组建、换届、调整、监督管理,秘书处设立、职责等由其章程具体规定。

第九条 标委会根据民政工作需求,在地方标准立项论证、起草、预审、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复审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民政厅受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标委会,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标委会接受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第三章  地方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制定分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备案。

第十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动民政领域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十四条 标准化办公室根据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地方标准征集立项建议,广泛征求各级民政部门、民政服务机构和有关单位的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民政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结合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实施效果好、有需求、有价值的项目,填写《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1),向标准化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 标准化办公室对地方标准项目申报书从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等方面进行审核,经厅务会议审议,报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立项时间以正式发文为准。项目完成时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厅各处室和市、县(区)民政局提出的标准制定项目可自行编写,也可向社会公开征集编写单位。厅属单位、民政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等单位提出的标准制定项目,原则上由本单位负责编写。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落实标准起草人员或成立标准编制小组,负责标准草案编制。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标准制定,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完成地方标准草案后,可采取会议、书面、网站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及其他相关方意见,并在标准化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也可由标准化办公室通过民政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应将《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标准化办公室。标准化办公室从标准合法性、可行性、操作性以及完整性、合理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将项目承担单位(标准起草单位)的送审材料报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评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标准起草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标准文本修改完善后,标准化办公室申请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办公室应当在地方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及时在民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同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章  地方标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标准发布后,由厅相关处室牵头,起草单位主导,采取召开会议、媒体报道、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编印手册等方式加强宣传,确保标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厅相关处室和市、县(区)民政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推广应用标准,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引用标准,在开展行业管理、服务质量监管等工作中采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创新性强、实施效果好的民政领域地方标准,厅业务处室和市、县(区)民政部门可以选择在民政服务机构、民政服务窗口等标准实施单位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第二十八条 鼓励民政服务机构、民政服务窗口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与个人将民政领域地方标准作为提供服务、生产经营和控制质量等的依据和手段,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对标准实施的基本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公众评价意见等进行评估,将标准实施效果作为对相关业务工作进行评估、评审、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民政厅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民政厅报告。


第五章  地方标准复审


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标准化办公室根据民政行业发展需要和标准实施情况,综合标准起草单位及实施单位的意见,适时向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建议,并说明理由。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一)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科学技术发展进步和社会需求发生变化;

(四)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

(五)标准实施发现问题;

(六)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根据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并注明复审年度;

(二)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民政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立项申请;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废止。


第六章  标准化试点


第三十四条 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为国家级试点、民政部试点、自治区级试点和民政厅试点,分别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民政厅下达试点建设任务。

第三十五条 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需求,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政厅标准化试点征集条件,选择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等各方面条件较好的单位申报国家级、民政部、自治区级和民政厅标准化试点项目。

第三十六条 民政标准化试点条件、申请、受理、实施、评估、管理和复查等依据《宁夏民政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章  标准化项目资助


第三十七条 为充分调动全区民政系统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宁夏民政标准化项目资助制度。资助范围包括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工作由标准化办公室承办。

第三十八条 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资助:

(一)获批国家标准立项的,每项资助10万元(修订5万元),通过国家标准评审发布后再资助10万元(修订5万元);

(二)获批民政行业标准立项的,每项资助10万元(修订5万元),通过民政部评审发布后再资助5万元(修订3万元);

(三)获批地方标准立项的,每项资助5万元(修订3万元),通过地方标准评审发布后再资助5万元(修订2万元)。第三十九条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

(一)获批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30万元,其中,项目启动拨付15万元,中期评估后拨付10万元,验收合格后拨付5万元;

(二)获批民政部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25万元,其中,项目启动拨付12万元,中期评估后拨付8万元,验收合格后拨付5万元;

(三)获批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20万元,其中,项目启动拨付10万元,中期评估后拨付7万元,验收合格后拨付3万元;

(四)获批自治区民政厅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15万元,其中启动拨付8万元,中期评估后拨付5万元,验收合格后拨付2万元。

第四十条 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采取先申报、后拨付的方式。

申请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资助经费的,以立项文件和标准发布文件为依据,标准编写单位填写《XXXX年度宁夏标准化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2),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分两次申报拨付。

申请国家级、民政部、自治区级和民政厅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经费的,以项目下达文件、中期评估报告和验收合格公示为依据,填写《XXXX年度宁夏标准化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2),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分三次申报拨付。

第四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实施。《宁夏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宁民办〔2017〕2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修改《宁夏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民字〔201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XX年度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2.XXXX年度宁夏标准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图文解读:

一图知道|关于印发《宁夏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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