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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自治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贯彻执行婚姻、殡葬管理政策,拟订殡葬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六)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七)承担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区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民政厅贯彻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2.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厅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3.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图。

以上内容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24〕22号)。

(十三)其他

1.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福路207号;

2.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3.联系电话:0951-5915507

4.传真号码:0951-591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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