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40号)精神,做好我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自治区民政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1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实施,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4〕24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
(一)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1. 配偶;
2.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5. 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确定核对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对核对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二、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
居民申请当地社会救助时,由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确定其是否继续符合救助条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其他基本情况。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其中:
1.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2.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从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收入等。
3.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4.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收捐赠(赠送)收入、出售财务收入等。
5. 偶然所得。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
1.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及需要记入核对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2. 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等;
3. 房屋、债权、经营性实体或股份,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4. 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三)其他情况。国家和自治区有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如:见义勇为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伤残抚恤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或奖励金、烈士褒扬金、烈属抚慰金、工伤赔偿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
(一)家庭收入核对标准。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二)家庭财产核对标准。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的以下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1.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 商业保险;
3. 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三)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1. 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的;
2.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3. 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4.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1年内具有股票、证券买卖或者其他风险性投资行为的;
5. 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除外);
6. 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 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四、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段
(一)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二)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五、 家庭经济状况登记与核对授权
申请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按照民政部门规定如实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见附件),登记表及授权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县(市、区)民政局建档保存,另一份归档到社会救助家庭档案。授权书同时作为民政部门核对其家庭成员银行存款、有关证券、房产、个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车辆、公积金等经济状况信息的授权。
六、 法律责任
经核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按照自治区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处理,该家庭自停止社会救助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现行救助政策中有关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印发
附件: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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