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000009/2025-00011 | 文号 | 宁民规发〔2025〕9号 | 生成日期 | 2025-11-06 |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民政厅 | 责任部门 | 社会事务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1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优化提升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宁夏户籍的下列人员,符合殡葬救助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亡故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亡故人员;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亡故人员;
(四)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中的亡故人员;
(五)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无需宁夏户籍)。
二、救助标准
(一)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和其他困难群众等救助对象亡故后安葬(放)在公墓(含农村公益性墓地)内的,以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为标准,一次性发放殡葬救助金。
(二)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亡故后,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式进行殡葬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据实核报。
(三)救助对象在公益性公墓内安葬的,公墓经营单位给予墓位使用费10%的优惠。鼓励经营性公墓对救助对象减免墓位使用费。
三、资金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殡葬救助金纳入财政预算,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和地方临时救助资金列支,或从地方安排的殡葬救助金中列支。各地救助标准高于自治区的,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四、申领程序
申领殡葬救助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逝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墓安葬证等材料,到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殡葬救助金。救助对象在异地亡故、安葬(放)的,经办人应持相关资料到逝者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殡葬救助手续。
五、不予救助情形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遗体、骨灰在公墓(含农村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外散埋乱葬的,不予救助。
(二)救助对象亡故后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再重复给予救助。
(三)救助对象亡故后,在异地或通过其他渠道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再重复给予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丧葬标准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9〕31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力度,提升政策覆盖面。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殡葬救助政策,监督指导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优化便民服务、落实费用减免。各级民政部门要与财政、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一站式”办结的原则科学设计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殡葬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救助资格和标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侵占、挪用和截留。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民发〔2016〕86号)同时废止。
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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