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厅对2024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不合格和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检查情形的全区性社会组织,通过直接送达、公告送达方式依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宁民责改字〔2025〕第1号至第209号),并于2025年11月14日印发《工作提示》,进一步明确具体整改标准与要求。
为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社会组织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决定上述相关全区性社会组织整改期限统一延长至2026年2月12日。
请各相关全区性社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工作提示》中明确的整改标准和要求,认真对照、逐项落实,确保全面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厅将依据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视情节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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