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城市贫困人口的政策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我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城市贫困人口保障的政策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我区城市贫困人口保障的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一、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建设。为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加强对贫困人口的生活、医疗、住房等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先后颁布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8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宁政发〔2016〕16号)等政策文件,从制度上对城市困难人口进行保障,做到救助制度化、标准化、长期化。
二、加强残疾人政策体系建设。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和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5〕180号,2017年进行了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宁政办发〔2017〕32号)等政策,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三、加强老年人政策体系建设。为了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颁布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6年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在两部地方性法规中,均对保障困难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了专门规定。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修订过程中,重点对贫困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切实保障贫困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协调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为促进我区慈善事业发展,鼓励慈善捐赠,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民政厅积极协调宁夏慈善总会动员社会力量实施“慈善之光”--大病救助项目,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其他资助后,剩余部分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达2万元以上的,“慈善之光”大病救助项目给予60%的补充救助,每年封顶5万元,有效解决了城市困难人口看病难的问题。对于各种专项救助后,生活还有困难的城市人口,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工作平台,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救助合力。
近年来,我们在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距离困难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您的提案使我们看到了工作的不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我们将主动作为,积极协调相关厅(局)共同完善各项制度,健全各项机制,在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合法权益方面狠下功夫,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7月3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救助处 0951-591553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