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林、张成保、曹智莉、胡文生、丁晓琴、蒋新录、马铁军、张静虹、罗海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参照山区标准给予资源枯竭型城市区配套社区工作者补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区养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提案涉及相关政策说明
近年来,自治区先后出台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8〕47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2〕33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谐社区创建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4〕56号)等一系列文件,为落实社区工作者报酬奠定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一)关于社区工作者报酬的规定。宁党办〔2008〕47号《意见》规定:发放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川区各市、县(区)的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20%,各市、县(区)财政承担80%;山区县区的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80%,县(区)财政承担20%。
(二)关于社区运转经费的规定。《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2〕33号)规定:市、县(区)政府要切实保证每个城市社区运转经费,川区每年不低于5万元、山区不低于3万元;《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谐社区创建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4〕56号)规定:各市、县(区)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保障工作力度,建立城乡社区运转经费自然增长机制,按照川区每年不低于7万元、山区每年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切实落实社区运转经费。
二、对《提案》具体建议的答复
大武口区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出现财政资金短缺,但参照山区标准,单独对大武口社区工作者报酬予以补助,将打破自治区财政对山川补助比例政策和管理体制,势必引起其他川区县区的相互攀比。同时,大武口财政资金短缺的问题,需要从自治区层面统筹考虑和统一调整各类资金的补助比例政策后,社区工作者报酬补助比例将会作出相应调整。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社区治理工作的高度关注,希望今后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7月2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 0951-591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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