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英、买若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失能老人生活补贴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区养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目前,我区已建立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补贴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为 有需求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有关情况如下:
一、高龄津贴制度建立情况。2009年,我区建立了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成为全国第一个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省区。目前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城市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 80-89周岁农村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有效保障高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全区共有3.7万人享受高龄津贴。
二、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情况。2015年,贯彻落实《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和老龄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宁财(社)发〔2015〕652号)。《通知》明确规定“各市、县(区)结合实际,依据年龄、失能等形态分级,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截至目前,已有13个县(市、区)出台了失能老人补贴政策,合理设置了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标准,落实了地方配套资金。针对没有落实政策的县区,我们已下发通报,要求各地尽快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补贴制度。
三、其他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情况。近年来,我区着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措施,在老年人参保、特困供养人员、从业人员、信息平台、床位建设等方面均给予了养老服务补贴,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下一步,我们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要求,督促各地抓好我区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有效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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