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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 第346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日期:2018-07-0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农牧厅

现就杨玉洲、杨志文委员提出的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探索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按照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部署,民政部门要在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做实村代会和村监会制度、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村务公开机制、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助推乡村德治等方面开展政策研究。从我区现代乡村治理能力的现状看,部分地区仍存在着村级自治机制不健全,现行村级治理制度对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推动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

  为完善村级治理结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自治区民政厅在全区“一盘棋”推进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55124”模式(即:以“五步工作法”为统揽夯实制度基础,以“五联记录表”规范会议程序和记录,以“一份议事清单”规范议决内容,以“乡村两级监督”确保工作合法合规,以“四级联动督查”推动工作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涵盖村民自治的所有内容,我厅以做实村代会制度为综合载体,加强了村级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初步构建了“村党组织领导、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村委会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村级治理体系。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87号)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及时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各项配合工作的通知》(宁民字〔201813号),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发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积极配合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同时,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为全区村民委员会颁发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进一步厘清了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关系。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城乡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新部署新要求,立足于服务村级集体经济壮大,积极构建以村党支部为领导核心、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主体、村委会为执行主体、村监会为监督主体的新型村级治理组织构架,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不断提升现代化乡村治理能力。一是强化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核心的村级治理体系,联合自治区纪委等10个部门强化执纪问责,对落实村代会制度不利,导致村级发生违纪违法、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从严查处,同时指导各地严格执行村代会“三不予”规定,依法推进村级重大事项民主议定全覆盖,保障广大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是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指导各地加强村委会、村监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分级培训机制,及时依法罢免、调整不称职村委会、村监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使其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当好群众“代言人”。三是充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指导各地依法科学制定村规民约,保证村规民约有效实施,助推乡村德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73

  

  联系单位及电话: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  0951-591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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