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加快构建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要求,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9月1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自治区民政厅于2021年10月12日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办法实施以来,作为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的政策依据,有力指导全区完成了三批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圆满完成了试行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参照2023年版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正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一、《办法》制订背景
(一)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国家标准;
(二)2019年12月31日,民政部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要求各省加快构建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
(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养老机构加强运营管理与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通过以评促建、以评促服务发展,评定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亟需对试行办法进行并正式出台,使其在指导评定工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办法》制订依据
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
三、《办法》内容特点
《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总则章节,明确《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原则、定义和权限;第七条、第八条为评定范围、对象和条件;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为评定组织与职责;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为评定程序与要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为等级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为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为附则,明确实施日期和废止试行办法。
《办法》的三个特点:第一,建立与全国统一标准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第二,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划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权限;第三,强调全区使用一个专家库,做到评定和执行标准的统一。
四、《办法》修订内容
(一)为便于日常开展工作,将自治区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民政厅”调整为“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民政厅老龄工作与养老服务处”。
(二)因全区养老机构总量和年度申评数量有限,各级民政部门对申评的备案机构基本掌握,并有权限直接组织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因此从为基层减负角度出发,取消在民政部门初审后公示十个工作日的程序。
(三)为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对基层工作干扰,将自治区评定委员会对每年评定的养老机构抽查复评比例由“百分之三十”降低为“百分之十”。
五、《办法》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