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 2024.11.25

各市、县(区)民政局,相关社会组织、慈善组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全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2024年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三、申报资料

须向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表》(详见附件)。该表一式3份。自治区本级登记认定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确认表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自治区本级登记认定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确认表直接报送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各市、县(区)登记认定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确认表须经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

(二)2022、2023两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公益性活动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当反映出该组织年度公益支出、活动情况和管理费用等相关数据;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均须具有二维码。

(三)免税资格证明。由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且在有效期内。

(四)评估等级证明。包含等级证书复印件、民政部门文件,且在有效期内。

四、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全套纸质材料及电子版于2024年12月2日前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由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对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汇总名单及相关资料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资格复审。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宁夏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进行复核审查。

(三)公布结果。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宁夏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复核审查结果,确定确认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五、工作要求

各市、县(区)民政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认真审核所辖区域内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确认材料。自治区本级登记认定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要严格对照相关申报要求,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附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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