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各级党组织: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33号)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自治区民政厅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进行了修订,并经民政厅2022年第24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党组
2022年11月7日
自治区民政厅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宁党厅字〔2022〕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民政厅职责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厅党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民政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2.将安全生产纳入厅党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3.指导各地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安全制度规定、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4.负责全区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5.加强厅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选拔任用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干部到相关工作岗位任职,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干部。
6.推动厅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抓好分管处室、厅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督促、支持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7.督促厅党组成员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部署、同组织实施、同监督检查、同评估考核,定期调研督查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严密组织民政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厅党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营造民政系统“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良好氛围。
二、厅党组书记、厅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把安全生产纳入厅党组会议事日程,定期督导安全生产工作,适时组织召开厅党组会、厅务会或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
3.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判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安全风险,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厅党组及其成员职责清单。
5.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与安全监管工作相匹配的人员力量和工作条件。
6.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7.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考核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民政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相关处置工作。研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追究。
三、分管安全工作党组成员、副厅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民政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组织推动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厅党组工作要求落实。
2.协助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组织健全和完善民政厅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考核,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3.协助厅长负责民政厅日常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向厅党组汇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
4.负责全区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
5.指导督促行业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安全隐患。统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6.组织开展民政系统综合性安全生产督查和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全年检查、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7.指导督促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8.完成厅党组书记、厅长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四、其他厅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分管各处室和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2.抓好分管行业(处室)领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指导督促分管领域、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队伍建设,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
4.指导督促分管行业(处室)领域、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标准化建设、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问题整改。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6.指导督促行业(处室)领域、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协助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民政厅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指导驻厅纪检监察组按规定开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依法依纪依规查处涉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及安全生产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