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年度检查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民政厅2024年第2次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年度检查报告书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年度检查考评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6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年度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公墓监督管理,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公墓年检”),是指审批机关依法按年度对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审批、登记,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或遗体安葬等服务的公墓。骨灰存放设施、生态安葬设施纳入公墓范畴进行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公墓年检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自治区民政厅和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审批的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市、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年检。
第五条 公墓年检应当于每年6月底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在本年度9月底完成。当年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墓,应当于次年参加年检。
公墓发生破产重整、清算等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可暂缓年检,但不得连续暂缓两个年度。
第六条 公墓年检采取线上审核资料、线下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联合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年检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批方面。公墓建设立项和批复、营业执照、公墓经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变更公墓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建设方面。公墓建设符合殡葬服务设施规划,严格按批复文件建设,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无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设。按要求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墓区),墓位(格位)建设占地面积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标准。绿化率达到规划或相关建设标准,环境干净、整洁、庄重。
(三)经营方面。殡葬收费和价格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执行核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落实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等。依法纳税,开具发票。严格遵守墓位(格位)预售有关规定,无销售超标准面积墓、豪华大墓等违建墓地。有无限制丧属自带合法丧葬用品,有无出售封建迷信、环保标准不达标、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等。
(四)服务方面。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等政策。销售墓位(格位)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使用规范的遗体、骨灰安置证书等。主动公示服务项目、流程、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提供便捷化、多样化便民服务。应用殡葬信息化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预约、网络祭扫等多元化服务。工作人员熟知殡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热情周到。
(五)管理方面。党建工作制度健全,正常开展组织活动。落实殡葬服务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服务档案管理规范,特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真实完整。建立公墓经营主体、民政部门、银行墓地管理费“三方”共管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储备等符合有关规定。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及时有效处置群众投诉。完善殡葬信息化服务平台基础信息,服务数据录入及时、完整。落实安全生产和传染病防控责任,制定应急预案。
(六)其他方面。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墓年检按照下达年检通知、公墓经营主体自检、县级初检、市级审核、自治区民政厅抽检的程序进行,抽检比例不低于30%。
第八条 接受年检的公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报告;
(二)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三)财务报告(附财务报表),墓地管理费缴存证明;
(四)《年检通知》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公墓年检结论采取量化考评的方式确定,标准分值为100分。考评细则可根据年度殡葬服务管理工作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合理设置分值,具体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的年检通知为准。
公墓年检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
(一)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二)得分在75-89分的,为基本合格;
(三)得分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年检不合格。
(一)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在年检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偷税漏税被税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
(四)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擅自建设殡葬设施,或擅自变更公墓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的;
(五)违反规定接纳应当火葬的遗体进行土葬的,或未凭死亡证明、火化证及相关合法证明出售墓位(格位)的;
(六)有炒买炒卖的,或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销售墓位(格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公墓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墓经营许可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公墓经营主体发生破产清算、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正常经营。年检“基本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由属地民政部门督导整改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年检“不合格”进行处置。年检“不合格”的公墓由审批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整改验收合格后准予正常经营。
第十二条 自治区民政厅、市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第四条规定作出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由自治区民政厅、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网站等媒介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内,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作出年检结论的民政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撤销公墓经营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未实施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而准予年检“合格”的,自治区民政厅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殡仪馆等殡仪服务设施进行年检,并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办〔2016〕51号)同时废止。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