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老干部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残疾人联合会、医疗保障局,邮政管理局、金融监管分(支)局、消防救援支(大)队: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9月9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不断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等22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7年,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具备失能照护、资源统筹、实训示范、技术指导等功能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率不低于65%,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75%以上,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个养老服务站(点)、1个老年协会或互助志愿服务队伍,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保持在100%,睦邻互助、医养结合、关爱探访等养老服务常态化开展。
二、健全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
(一)强化县级养老服务统筹功能。聚焦解决失能、失智等重点老年群体照护困难,支持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失能或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加强护理型床位建设,全面满足失能老年人照护刚需。县域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集中照护失能、高龄等低保老年人或由其监护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支持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符合条件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可转型为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立一个指导中心链接带动多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多个村级养老服务站(点)的“1+X+N”运营模式,指导并推动县域内养老服务资源高效率整合、集约化利用。支持各县(市、区)按照城市周边、专业功能、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四类县城”的定位,差异化布局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基本匹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残疾人联合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综合考虑农村人口老龄化、人口流动等因素,推进乡镇敬老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机构等转型发展,建成具有协调指导、全日托养、日间照料、居家上门、服务转介等功能的区域性养老(医养)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盘活校舍、供销合作社等闲置低效资产,优先改建为养老机构、老年食堂、村级睦邻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大学学习点等农村养老服务场所,参与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人口较少、服务需求不足的乡镇不再单独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托邻近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设施)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对基础设施设备老化、消防设施不达标、入住率低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乡镇敬老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因地制宜进行“关停并转”,调整完善供给结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学规划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做好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现有村级养老服务、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设置互助院、幸福院、农村老饭桌等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服务能力原则上不低于10户(人)。在村“两委”指导下,逐步将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打造成为集日间照料、相聚交流、文体娱乐、助餐助浴等便民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微阵地”,重点解决周边老年人实际困难。跟进“四类村庄”功能定位,分类调整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支持在“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等三类村庄布局新建养老服务设施;“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再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稳妥有序撤并或转型为居家养老服务和睦邻互助点。(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机制
(四)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广“党建+农村养老服务”模式,依托村级党组织落实政府投放农村基层的养老服务资源。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作为乡镇党委、村级党组织包抓联系服务群众重要内容,通过党员志愿服务、主题党日活动、支部联建共建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下沉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村级党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村级老年协会、农村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做好分散供养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村级老年协会、农村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民政、医保、残联等部门的涉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跟踪完善高龄、失能、失智、留守、空巢、独居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信息数据,工作人员可纳入养老护理员培训范围。(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激活农村养老内在活力。有条件的村可依法依规将集体经营收益用于发展老年助餐、睦邻互助等养老服务。积极培育扎根乡村、贴近村民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依法将相关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等农村公益事业支出。用好“三留守”关爱保护机制,全面提升督导员为老服务能力,实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全覆盖。深入推进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家庭赡养扶养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引导子女定期看望老年人。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激励与评价机制,推行“积分超市”“志愿+信用”等模式,打造新时代“塞上银龄行动”示范品牌。在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开展老龄化国情区情教育,发挥文明村镇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作用,多形式推动和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文明办、民政厅、司法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展养老服务半径。依托“数字民政—智慧养老”信息系统及全域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推进“互联网+农村养老服务”,精准识别和研判不同地区、年龄、健康状况老年人服务需求,提供精准高效、便捷可及的专业照护、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立足家庭和农村公共服务站点、阵地,通过子女传授、社区教育和同辈学习等方式,提升老年人的数字化认知、技能和安全意识。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到农村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长期扎根农村的养老服务人才,可在职称评定、学历提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加强公共服务适老化建设,保留必要线下办理方式和亲友代办渠道。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对标记为老年人用品的邮件快件提供适老化配送服务。(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供给质量
(七)推进医康教养多元融合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应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内设医务室、与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建立绿色就诊通道,满足入住机构老年人医疗卫生、康复护理、养生保健、日常巡诊、接诊转诊等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支持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开展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开设医养结合床位等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乡镇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固定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联动“塞上乐龄大学”及宁夏老年大学远程教育平台资源,推动老年教育延伸至老年人身边。鼓励生态环境较好的农村探索“农户+合作社+公司(社会组织)”经营模式,积极发展“候鸟式”“田园式”“疗养式”康养旅居新业态。(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增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能力。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老年人数量和需求,因地制宜配置和完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设施设备,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企业)入驻并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人口迁入地安置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针对性开展技能培训,优先推荐培训合格的留守妇女等待就业群体在安置点周边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就近就业,对吸纳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相应社会保险缴费及税收优惠。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用于助老养老服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招聘服务。(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农村养老服务保障
(九)筑牢农村养老服务安全防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和预收费监管,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推进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将养老服务纳入“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养老服务更加高效规范。逐步开展县级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中心建设,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信息线上录入和动态更新。探索“四色”信用监管模式。(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夯实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基础。落实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推动应发尽发、应享尽享。保障老年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权益流转和继承等环节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参保人通过多缴费、长缴费提高养老待遇水平。鼓励农村居民参加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强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金融监管等多部门联动,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充分发挥高龄老年人保险、惠民保险和各类商业健康保险等险种在农村老年人养老过程中的风险分担和经济补偿作用。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探索建立统一服务平台,整合共享参保信息、理赔数据等,实现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同步启动理赔流程,提高赔付效率。(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宁夏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优惠政策。利用存量资源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经民政部门认定,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助以及税费减免、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和有线电视费用优惠等政策。有需求的地区可引入符合条件的国有或民营企业专业化、连锁化建设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提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效率。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宁夏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各地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强化调度监督和推进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并发挥行业协会、社团组织作用,加强宣传解读和教育培训,引导全社会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更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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