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产业政策机制,推动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充分释放消费潜力,增进老年人福祉,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丰富居家社区服务。培育专业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企业聚焦老年人“家门口”养老需求,进驻运营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及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家庭养老床位。鼓励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其中前3年可免收场地租金,后期以实际运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为上限,综合投资规模、市场收益及服务对象等合理确定租金标准。推广“养老顾问”模式,提供专业咨询、委托代办等助老项目。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按需设置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点),打造“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确保每个社区(村)至少有1个点位能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其中老年集中助餐点位每个社区不超过2个、每个村不超过1个。助餐机构(设施)可直接作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服务机构,但每次补贴额度不得超过当次餐费的50%。
二、优化机构服务。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推动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分类改革,调整完善供给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或转制成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不具备条件的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可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进一步发挥效用。支持养老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持续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推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解决老年人实际困难。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增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收住残疾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品质养老机构,依规建设老年公寓、养老社区。
三、盘活闲置资源。支持社会力量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投资改造闲置医院、学校、培训机构、疗养院等国有资源及其他可利用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业。鼓励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将市场存量房产转为养老服务设施。指导各地清理整合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通过法定程序改造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面向老年人开展日间托养、助餐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对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的,给予延长租期、优先续租等政策支持。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将宁夏老年人服务园区打造成引领宁夏养老产业发展的养老服务综合体。
四、壮大市场主体。鼓励各类企业发挥技术、市场、人力资源等优势,积极布局专业养老服务、辅具用品、智慧养老等银发经济产业领域,打造银发经济示范品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不区分登记性质,同等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外商投资养老产业的,享受国民待遇。加强对养老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支持范围,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张养老床位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家政服务企业通过内设养老服务部门、成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引进养老服务机构入驻等方式为居民提供服务。
五、开展适老化改造。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积极推行无障碍环境认证,在城市公共区域加装老年人休息椅,支持将二层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纳入大规模设备更新范围。加快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小区无障碍环境等整体提升。落实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支持更多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支持企业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各市、县(区)设立社区老年用品、康复辅具展示和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提供展示、科普、评估、配置、租售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健全老年人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发展适老公共交通,鼓励各地加快推广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鼓励网约车平台企业优化完善老年人“一键叫车”服务功能。
六、推进医养结合。鼓励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设施)统筹规划、融合建设、整合照护。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开展老年康复、护理及医养结合服务。创新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方式,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务室、诊所等托管给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根据需要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服务站点,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康复护理服务。探索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融合服务,通过家庭医生签约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高危人群早期识别、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等服务。强化医养结合机构监管,建立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的激励机制。
七、发展银发经济。鼓励企业开发、设计、销售符合老年人需求的适老家电、洗浴装置、助行器具等相关养老服务产品。支持银川市等有条件的地方培育老年用品科技研发、展示体验、贸易集散、电子商务等产业示范园区,打造银发经济集聚地。支持以市场化方式举办各类养老服务及养老产品等银发经济领域展销会。支持主题公园和特色景区推出针对老年群体的优惠产品和套餐服务。丰富“养老服务消费促进月”活动内容,支持经营主体在重阳节、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举办养老服务和老年用品主题促消费活动,鼓励企业发放购物优惠券和降价促销,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老年人发放养老消费券。
八、推进旅居养老。充分发挥宁夏全域旅游资源优势,促进文旅康养融合发展,开发符合老年人的康养、慢游、怀旧游、错峰游等旅居产品。拓展旅居养老市场,打造康养旅居特色基地和精品线路,开发配套服务和产品,提升老年人旅游出行体验。支持各地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培育度假康养业态,打造一批具备休闲养生、健康养老、生态疗养等功能的旅居养老综合体,培育一批产业特色突出、示范效应明显、辐射能力强的医养康养产业集聚地。
九、提倡终身教育。拓宽老年教育供给主体范围,鼓励社会力量开发针对老年人的兴趣类课程,支持老年大学与市场化机构合作。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支持“塞上乐龄”老年大学建设,推动老年大学向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延伸,鼓励各类老年教育机构为基层和农村配送学习资源,提供人员培训。发挥网络办学优势,支持宁夏开放大学与宁夏老年大学联合举办“网上老年大学”,推进与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互通互联。丰富“绽放夕阳”适老化电视栏目内容,推动“重温经典”频道进养老机构。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向本区域老年人开放运动场、图书馆等资源,有条件的可接收老年人入校学习。推动老年教育纳入自治区学分银行服务体系,为老年大学学员建立终身学习账户,提供学习情况记录、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等服务。
十、强化社会保障。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全面推行个人养老金。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落实高龄津贴及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建立健全服务供给、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先解决参保职工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将保费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服务质量、出险率直接挂钩,促进费率公平。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引导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发展养老金融。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保险资金等耐心资本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或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国有资本、社会优质资本等广泛参与养老产业发展。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养老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予以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机构双重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养老领域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服务模式,加大对银发经济经营主体和产业集群发展的信贷支持,探索向产权明晰的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养老服务信托业务,推广包含长期护理责任、健康管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十二、强化人才支撑。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护理按需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补贴标准上浮20%,并做好动态调整。建立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转换通道,落实与技能等级相衔接的技能岗位评聘制度。支持养老服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引导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技工)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支持养老服务领域从业人员参加职称和技能评价,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鼓励和支持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财政投入及奖补力度。将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及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养老服务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推动智慧养老。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需求和使用习惯,开发生活辅助、健康服务、康复辅助、安全监护、照护服务、情感慰藉等智慧养老产品,符合条件的纳入科技专项支持范围。加快全域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建设,实现基本养老服务行为全流程监管和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开发场景式、体验式、互动式养老服务场景,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探索建设“智慧养老院”,支持发展社区“虚拟养老院”,配置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远程保障、活动预警等智能化设备,为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养老服务。充分利用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服务信息化资源,建立老年人全周期管理和服务体系。
十四、促进标准化建设。依托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部署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充分发挥标准基础保障支撑作用,优化服务和管理,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推动研制机构服务安全与质量、居家社区养老、老年助餐等地方标准,培育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化品牌。引导行业组织围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业态、智慧养老、适老化改造、老年用品等领域,推动团体标准制定。充分发挥标准引导作用,推动养老机构建筑、消防、护理服务、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标准落实。探索建立老龄和养老服务领域统计指标体系,归集并发布各类数据。
十五、完善价格机制。推动建立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形成以市场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按照民办、公建民营、公办养老机构三类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公办养老机构应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十六、强化综合监管。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扎实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地,着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对于连续12个月不运营的养老机构,可取消备案,继续运营后重新办理备案。加强养老机构监管,依法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健全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和老年人应急救援服务机制。探索开展居家养老安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服务。全面落实养老服务信用监管,依托“数字民政-智慧养老”信息系统和全域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建立全区养老服务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库。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落实多部门、跨地区联合奖惩。
十七、加强权益维护。加大对养老领域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消费侵权行为的整治力度,持续加强金融理财、养生保健、旅游培训等领域监管,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作用,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畅通养老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向投诉老年人反馈核实及处置情况。探索建立老年用品和服务消费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养老服务领域政府采购重要考虑因素。建立自治区养老服务纠纷调解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养老服务消费纠纷快速调处和先行赔付机制,高效便捷开展纠纷调处。严厉查处虚假宣传、欺诈诱导老年人消费的违法行为。
十八、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自治区以及各市、县(区)制定的养老服务领域补贴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严格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价格优惠政策,不得以土地性质、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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