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法规
​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03-19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老龄工作与养老服务处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宁东社会事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补助资金,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二、资金使用条件

(一)集中照护服务个人补助

1.补助对象。由原纳入低保范围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扩展为低保范围内的下列两类群体:

(1)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及完全失能老年人;

(2)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

2.补助标准。由各县、区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自行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扣除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计算补助资金。

(二)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绩效补贴

1.补贴对象。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具备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且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承诺不得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救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

2.补贴标准。按照“当月实际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人数×当地实际人均每月补助金额×30%×该机构绩效调节系数”计算绩效补助资金。

三、工作流程(附件1)

(一)遴选公示参与机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2)。县级民政局于10日内完成审核,根据照护标准(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公示参与集中照护服务养老机构名单及服务价格等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二)确定救助对象。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结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等,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及行政给付情况,确定初步救助对象名单,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县级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最终救助对象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

(三)组织入住机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救助对象,结合老年人个人意愿,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高龄、独居、空巢、留守等低保老年人就近就便入住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成员宜安排同一养老机构。组织救助对象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对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如代扣代缴、委托划扣、三方监管等)等进行书面明确。

(四)发放补助资金。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局作出予以发放补助资金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资金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凡是能够通过部门协作获取的信息,不再向老年人索要。补助资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由县级民政局统一汇总、同级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宁夏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于次月按月发放至其本人账户。

(五)实施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核查救助对象资格条件、失能等级、入住适应性、领取补助资金等情况,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入住机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作出停发补助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救助对象,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精准评估确定救助对象,提高护理服务能力,有效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照护需求。与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动态管理救助对象信息。加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等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政策衔接。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与集中照护服务不得同时享受,通过残疾人照护托养补助资金补助的残疾人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参保人员,不纳入救助范围,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

(二)加强机构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护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并设定绩效调节系数,根据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补助资金总额的30%。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养老机构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应将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做到人、机构、床位一一对应,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优先使用当年度补助资金,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超范围支付。自治区民政厅每年按照10%比例对县级民政部门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资金使用及监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工作,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群,通过集中宣讲、网络宣传、发放传单、入户座谈、机构试住等多种形式,重点围绕救助条件、救助额度、支付方式、养老机构情况介绍、参加集中照护的好处等方面,讲清政策要求,讲透政策意义,消除入住疑虑,提高入住意愿。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3〕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流程图

      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

      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28日


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