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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构建全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的通知
日期:2023-08-09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儿童福利处

各市、县(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人民检察院,团委、妇联,宁东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构建全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快构建全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完善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精准化、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为支撑,充分发挥基层未成年人保护阵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关爱服务功能,织密织牢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坚持统筹谋划、高位推进、优化资源、分类施策、创新理念、汇聚合力的原则,积极推动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工作。盘活整合民政领域各类资源,因地制宜加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阵地建设。创新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尽责、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加大基层未成年人保护服务阵地建设,到2023年底,建成(改扩建)11个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153个乡镇(街道)未保站,覆盖率分别达到50%、60%以上。到2024年底,设区的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现覆盖率达100%,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率达到75%,乡镇(街道)未保站或工作专干覆盖率达100%,村(社区)儿童之家示范效应有效发挥、管理规范、服务水平稳步提升。每个县(市、区)培育孵化1-2家本土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到2025年底,实现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基础更加完善、保障更加有力、运行更加规范,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基层未保工作的格局。

二、主要任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服务阵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职责。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会同宣传、编办、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检察院、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科学指导和政策支持,加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服务阵地建设,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办事、有经费保障,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生活品质,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一)推动设区的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发展。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要有效整合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人员、场所、职责等,加强设区的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合理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功能区域,优化岗位设置,按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指南》规范服务行为,全面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机构不撤、人员不减、阵地不丢、服务规范。

主要功能:发挥临时监护、业务指导、承接交办、资源协调、示范引导功能。设区的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委托,制定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南和相关标准;健全完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个案处置;负责本辖区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参与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工作;培育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积极引导参与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提供专业支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活动。

(二)加大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力度。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建设的枢纽。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大建设力度,确保到2024年底,所属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率达到75%。灵武市、同心县、西吉县、彭阳县、海原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指南》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人落实、有场所落实、有标准规范。银川市、兴庆区、西夏区、平罗县、青铜峡市等新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要严格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有关要求,加快建设进程,确保规范运营。其他县(区)要通过新建或改建的方式加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市辖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确保场地相对独立、功能齐全的基础上,与地级市或相关部门通过联建联动的方式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根据工作量合理调配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主要功能:重点发挥专业支持、业务培训、承办参与、承上启下枢纽功能。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委托,制定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和培训。负责12345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热线运营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未保工作站和儿童之家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参与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乡镇(街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培训提供专业支持。

(三)规划布局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县级民政部门要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任务,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托综合办事机构,统筹推进本辖区乡镇(街道)未保工作站建设布局,对于未成年人数量较多或者工作任务较重的地方,相应增加工作力量,确保活动有场所、工作有人员、诉求有渠道、解困有办法。

主要功能:重点发挥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事务办理、工作指导、沟通协调、个案处置功能。乡镇(街道)未保站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监测预防、应急处置、监护干预、个案处置等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个案处置及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充分发挥儿童之家作用。儿童之家是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效载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严格按照《儿童之家服务指南》要求,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标准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上持续发力,进一步巩固提升儿童之家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儿童主任负责儿童之家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儿童之家向未成年人开放的要求,开放时间要在显眼处张贴、按时开放。儿童主任应当每年至少参加1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业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主要功能: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托儿童之家发挥发现报告、监护干预、关爱帮扶、宣传教育功能。要落实发现报告、监护干预制度,对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个案处置等工作;协助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落实监护职责,对履行监护职责不力或者监护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家庭,协助检察、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单位)落实监护干预措施。指导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摸底排查、统计上报,对于符合条件的,协助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律法规,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强化政治责任的高度,加强对构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的领导,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协调、部门联动、完善经费条件保障,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基层未成年人保护网络阵地建设的总体布局,全面推动构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建设。要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组织保障,引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职,全面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功能作用,织密织牢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

(二)履行部门职责。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建设中先进经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部门要推动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专项规划。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整合、盘活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先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加强对本地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示范培训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盘活农村闲置住宅等方式,支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检察院、团委、妇联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形成构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的合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专人专岗要求,做好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管理、指导、培训、考核等工作,加强与县级教育、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合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有效落实。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根据辖区未成年人数量,合理调配相应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未保站,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作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或者人员,优先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村(居)儿童主任应当由政治素质过硬、热爱儿童工作、熟悉村(居)情况、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担任,原则上由妇联主席担任。落实好农村儿童主任工资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补助发放范围拓展至城市社区儿童主任。各地要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全覆盖、可操作”原则,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培训力度,每年至少轮训一次。鼓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员获得专业社会工作资质,不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强化督导落实。各地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组织专项调研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建设进展情况。要培育树立示范典型,创建推广特色品牌。要采取挂牌督办、台账管理等方式,明确建设目标,压实工作责任,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当地年度综合评估、绩效评价,推动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建设任务落实落地。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加强督促整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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