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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非公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日期:2019-06-2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民政厅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管理,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9年-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厅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包括民政厅需要的服务和因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的方式。

  第四条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第五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工作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民政厅成立非公开招标采购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下设非公开招标采购小组办公室(规划财务处)。采购小组由厅机关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申请采购项目的处室以及专家组成。采购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厅机关纪委负责监督采购活动。

  厅属各单位成立采购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非公开招标采购工作。

  第七条  采购小组的职责:

  (一)履行邀请、谈判、磋商、询价的职责;

  (二)确认或制定邀请函、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

  (三)确定不少于3家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评标、谈判、磋商或者询价;

  (四)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五)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六)编写评审报告;

  (七)审核采购预算、决算,组织验收;

  (八)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采购小组成员的职责:

  (一)厅机关办公室负责指导、审核采购活动的必要性,统一保障机关范围内的采购项目;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审核采购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内容;

  (三)规划财务处负责指导采购活动、办理结算等;

  (四)采购项目的处室负责提出采购需求、计划、预算,组织协调相关具体采购活动;

  (五)专家负责客观、公正的评审采购项目。

  第九条 采购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采购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起草修订采购管理办法、指导厅属单位采购小组实施采购活动及采购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采购限额
  第十条  严格执行《2019年-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且达不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无论金额多少,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主要包括车辆购置以及车辆维修保养保险加油、会议服务、住宿餐饮、票务代理、物业管理、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

  第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在“政府采购网”上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主要包括计算机设备、打印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车辆、电气设备、电梯、空调等货物类项目;单位用房施工、拆除、防水、智能化安装、装修、修缮等工程类项目;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测绘、设计咨询、工程设计和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第十三条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一)年度预算金额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二)年度预算金额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采购项目,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采购目录以外且超过10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小额零星采购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采购限额标准:

  (一)编制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

  (二)编制人数在101至300人(含300人)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

  (三)超过3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100万元。

  民政厅机关小额零星采购由规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控制月定额度。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

  第十六条 小额零星采购实行备案制。民政厅机关由申请采购的处室向规划财务处备案;民政厅直属单位按季度汇总后向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在小额零星采购月度定额标准内,不得购置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除此以外的采购项目均可以在定额内实行自行采购。

  第十八条 自行采购项目一般适用于采购批量慰问品、印刷品、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维修、公车租赁以及工作评估评价、研究课题外包等。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的处室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二十条 采购方式及审批权限:

  (一)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原则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采购。遇紧急情况或特殊要求的,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的方式自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内的,原则上须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由采购小组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须邀请3家以上资信良好的供货商(投标人)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或磋商。工程、维修类项目或者其他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应的专业技术专家(1人及以上)参与谈判。

  (三)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以内的,原则上须采取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由采购小组组织实施。采购货物采取询价方式,须对3家以上资信良好的供货商(投标人)进行比较,以确保询价具有合理性和充足的理由说明。工程、维修类项目或者其他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应的专业技术专家(1人及以上)参与询价。

  (四)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照小额零星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办公室、财务处审核组织实施。

  (五)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申请采购的处室须对供应商或技术服务要求等方面的唯一性进行论证,说明原因,报采购小组审核。

  (六)采购货物或服务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申请采购的处室须对邀请招标的必要性、特殊性进行说明,提出申请报厅领导审批,由采购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购程序:

  (一)采购项目的处室提出采购需求、计划、预算,拟定采购方案,填写《宁夏民政厅自行采购申请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二)采购小组集体审核采购方案,出具集体签署的采购意见;

    (三)需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采购项目,须由提出采购申请的处室报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程序:厅采购小组按规定选取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含)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和投标文件,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评标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与厅采购小组成员组成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以最低价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程序: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与厅采购小组成员组成磋商小组,制定磋商文件,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以综合评分法最高分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与厅采购小组成员组成询价小组,确定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以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申请采购的处室提出书面申请,对供应商或技术服务要求等方面的唯一性进行论证说明原因,采购小组审核。

  第二十七条 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过程中采购小组应首先对备选供货商(投标人)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对备选供货商(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九条 确定供货商(投标)的原则和要求:

    (一)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售后服务和信誉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供货商(中标人)。

  第三十条 确定供货商(评标)的方法:

  (一)综合评分法:总分实行百分制,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等)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二)最低价法: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采购小组的意见,以提出合理最低价格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审核与签订要求:

  (一)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项目的处室与供应商草拟合同,交厅政策法规处审核修订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内容。

  (二)合同通过审核后,经分管副厅长批准同意后由采购项目的处室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或采购货物送货后,申请采购的处室应根据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及附件,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验收。

  (一)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项目的处室自行组织验收;

  (二)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小组组织验收;

  (三)10万元以上的工程、维修类或者其他专业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工程决算,出具决算报告后,方可验收。验收时必须邀请相应的专业技术专家参与验收;

  (四)采购项目验收须经所有参与验收人员确认合格后签字确认验收报告,方可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项目的处室凭厅长办公会议纪要、《宁夏民政厅自行采购申请审批表》、委托协议书、采购合同、工程决算报告、验收报告、发票等手续办理采购款支付。

  第三十四条 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由采购项目的处室整理后按规定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自治区对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民政厅直属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民政厅非公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宁民办【2017】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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