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自治区民政厅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党厅字〔2017〕2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宁财规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民政厅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活动,是指接待外省(区、市)来人,以及在区内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遵循有利公务、务实节俭、限额控制、强化审批、规范流程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按规定开支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第二章 接待区外来人
第六条 接待范围:
(一)来宁出席会议活动、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民政部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来宁考察、学习交流工作等公务活动的外省(区、市)民政系统人员;
(三)经厅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对口接待:
(一)省部级来人由民政厅办公室负责对口接待;
(二)省部级以下来人由对口业务处室(局、中心)负责对口接待。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归口业务处室依据接待对象公函填制《自治区民政厅公务接待审批单》;
(二)办公室及业务分管厅领导分别审核审批接待事项;
(三)机关服务中心协助业务处室制定接待方案,编制接待预算;
(四)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审核接待方案和预算,报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厅领导审批,审批权限按《自治区民政厅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接待食宿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并结算。
第九条 接待标准:
(一)原则上在机关食堂用餐。
(二)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一次。
1.自治区省级领导出席并陪餐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2.厅级及以下出席并陪餐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3.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指秘书、司机、警卫等与接待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按人均标准不超过100元单独用餐。
(三)公务接待自行用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1.自行用餐原则上由派出单位承担;
2.需接待单位(民政厅)承担费用的,应在公函中明确,派出单位不重复报销伙食补助;
3.自行用餐原则上不陪餐,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四)对区外来人在接待公函中明确伙食标准的,依公函标准执行。
第十条 陪餐人数:
(一)接待对象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
(二)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车辆及后勤保障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依据接待方案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为接待单位(民政厅)因公邀请的,可将发给接待对象所在单位的邀请函视同接待公函,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
第三章 区内公务活动
第十三条 区内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宴请,同城的各级单位公务往来,不得安排接待用餐,严禁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取消接待餐票制度,自治区内公务活动住宿费和伙食标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因公务活动一天跨两县区(不含出发地)以上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午休房,费用不得超过全天住宿费标准的一半。
第十五条 公务活动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经分管厅领导审批的《民政厅公务用车申清单》安排,租赁车辆驾驶员食宿费用由民政厅与定点企业直接结算,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通过差旅费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民政厅组织在区内开展的公务活动,应向接待单位(市、县民政局或相关单位)发出公务活动通知,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人员、职务、时间、费用承担等。不宜公开的公务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民政厅工作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公务活动,按照相关部门印发的公务活动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接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接到接待公函等通知后,按照确认接待任务、制定接待方案、审批组织实施、结算审核等四个节点严格管控。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报销凭证主要包括:
(一)《自治区民政厅公务接待审批单》;
(二)接待方案和预算;
(三)派出单位公函(或活动通知);
(四)财务票据;
(五)《自治区民政厅公务接待清单》;
(六)其他证明公务接待活动的证明资料。
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规划财务处不予报销。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在自治区内开展公务活动由市、县(区)接待的,接待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市、县(区)或相关单位未接待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接待对象如向接待单位缴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须向接待对象开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缴费证明,所收费用不上缴财政,直接冲抵本单位接待费用支出,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务卡结算;因条件限制,现金支付的,出具相关说明材料,需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民政厅本级及直属单位严格按照“三公经费”管理要求,加强公务接待的日常管理。民政厅按照《预算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
第二十二条 民政厅公务接待费管理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驻厅纪检组、厅机关纪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规划财务处应定期对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内控制度落实及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虚报瞒报接待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外事和商务接待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上高档菜肴,一律不上白酒,红酒用本地产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也可以制定本单位接待内部控制制度。国家和自治区如新出台标准,本规定按照新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 :1.民政厅公务接待审批单
2.自治区民政厅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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