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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临时外聘专家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9-06-2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民政厅机关临时外聘专家劳务费发放的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付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劳务费发放范围

(一)临时外聘专家评估论证民政事业总规划及民政专项规划;

(二)临时外聘专家讲课(讲座)费;

(三)临时外聘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政策风险评估、调研论证费;

(四)临时外聘专家参加设施设备验收评估费;

(五)临时外聘专家参加厅本级及厅属单位干部职工竞争上岗、面试考务费;

(六)其他经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或厅领导批准的临时或特殊任务临时聘用专家的劳务费。

第二条 劳务费发放标准

(一)讲课(讲座)费(税后)

1.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 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 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4. 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评审评估费

1. 组织的各类评审、评估、咨询等劳务费,每半天按300元的标准发放;超过半天的,按600元的标准发放。

2. 临时或其他特殊任务聘用专家的劳务费发放标准,根据任务完成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参照上述相近标准发放。

第三条 劳务费发放审批程序

建立临时外聘专家劳务费发放审批制度。具体程序为:

1. 经办处室(局、中心)根据培训、评审、评估、咨询、论证等任务计划安排,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民政厅劳务费发放审批单》(附件1);

2. 规划财务处审核劳务费发放事由、范围、标准等内容;

3. 分管业务厅领导和分管财务厅领导分别审批;

4. 专家本人填写《自治区民政厅临时外聘专家劳务费发放签收单》(附件2);

5. 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附《自治区民政厅劳务费发放审批单》、《自治区民政厅临时外聘专家劳务费发放签收单》、劳务费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以及讲课(讲座)、评估、评审邀请函或通知等有关资料;

6. 规划财务处按规定办理临时外聘专家劳务费用报销。

第四条 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组织或参与第一条规定范围工作的,不领取劳务费。

第五条 发放的劳务费达到个人所得税应税额的,依法依规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凡本规定未涵盖的其他劳务费用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本规定由自治区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民政厅直属单位参照执行。如遇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标准,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最新标准和规定执行。《自治区民政厅临时外聘专家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4月14日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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