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统筹推进我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着力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社区自治能力不强、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不断完善我区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努力把我区城乡社区建成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可靠保证。
到2020年,我区城乡社区治理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体系,体制更加完善,能力显著提升,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再过5到10年,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能力更为精准全面,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 提升治理水平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探索加强党的建设引领社会治理的路径。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党组织统领社区治理、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服务管理力量下沉,引导基层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聚焦主责主业,推动街道(乡镇)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建设上来,转移到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上来,转移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公共环境上来。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继续做好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区域化党建工作,引导辖区单位共驻共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城乡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城乡社区延伸,切实解决居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以党的组织建设推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履行城乡社区治理主导职责,加强对社区治理的政策支持、财力物力保障和能力建设指导。(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民政厅、财政厅配合)
(二)强化乡镇和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布局合理、服务便捷、运转高效的乡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按照自治区《基层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依托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强化基本公共服务职能,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办理流程、窗口设置、进驻要求、运行管理。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基层网络信息互通共享,配备网上办事必需设备,加强基层工作人员信息化培训,着力提升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不见面、马上办”。设立农村社区服务站,站长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村“两委”成员兼任,或公开招考和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报酬待遇由市、县(区)参照村“两委”成员标准执行。农村社区服务站要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入户核查工作,进一步完善为民办事全程代办点,通过代办窗口或由网格员入户收集农村居民政务服务事项集中上报,或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由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编办、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生委、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等部门配合)
(三)强化农村社区服务供给能力。着力增加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促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标准相衔接,逐步实现均等化,促进城乡社区治理统筹协调发展。做好与农村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事业、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公共法律服务、调解仲裁等公共服务事项。提升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积极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济互助等主要形式的农村社区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村社区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店向农村社区延伸,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连锁经营等方式,开展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支持建立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农村自治服务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对“三留守”人员生产扶持、生活救助、安全保护和心理疏导,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自治区民政厅牵头,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妇联、残联、体育局、供销社、老龄办配合)
(四)推进农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在农村社区全面推行网格化服务管理制度,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每个网格配备1—2名网格员,由村民小组组长或在本村民小组居住的村“两委”成员担任网格员,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非村“两委”成员的网格员一定数额补贴。充分发挥各村民小组和老年协会等组织中党员、村民代表、热心居民群众的积极作用,配合和帮助网格员开展工作。网格内的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信息和社情民意、全程代办服务等事项,全部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范围。结合每年党员冬季轮训等工作,对网格员进行全员培训,多渠道提高网格员综合素质。建立网格员工作例会制度,结合村“两委”联席会议、民主议政日等,每月及时梳理、分析网格内社情民意和相关事宜。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在公益服务和居民聚集场所公示服务内容和服务人员及联系方式。建立入户走访制度,定期重点走访农村“三留守”人员、困境儿童、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困难单亲母亲、流动人口、贫困残疾人、优抚对象以及社区服刑、戒毒、刑满释放等特殊人员。网格员对网格内居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由社区服务站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由社区服务站统一收集整理后向乡镇(街道)反映。2018年6月底前,所有行政村网格化服务管理覆盖率和基础信息采集率达到100%。(自治区综治办、民政厅牵头,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五)推进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工作,强化宣传教育和动员引导,保障居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探索和优化改进选民登记和选举投票等方式,逐步扩大居民直接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覆盖面。全面推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按照居民小区或楼宇推选居民代表,原则上人数不少于30人,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引导居民代表积极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定期或及时讨论决定本社区事务,维护居民群众合法权益。居民代表会议按照“提出议案——民主议定——公布告知——组织实施”程序进行,并全程开展民主监督。在城市社区普遍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3至5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委员2至4名,应当有妇女成员,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中推选产生,主要负责监督居务管理、决策、执行、落实和公开情况,并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严格落实城市社区居务公开制度,注重将居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中的重要事务进行全过程公开,确保居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六)强化城乡社区文化引领作用。要增强居民群众的社区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着力推进以反对铺张浪费和婚丧大操大办为重点的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移风易俗。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建立健全社区道德评议机制,宣传社区居民中的文明家庭、道德模范、好人好事、善行义举,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社区居民崇德向善。积极搭建居民联络互助平台,开展志愿服务和睦邻活动,促进邻里沟通和相识相知,形成诚信友爱、礼让宽容、平等尊重、守望相助的社区氛围。积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氛围。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突出乡土特色、民族特色,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积极发展社区教育,统筹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教育厅、民委、民政厅、文化厅、团委配合)
三、 补齐治理短板
(七)构建多元参与社区治理架构。充分保障居民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权力,有效发挥居民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构建居民群众、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其他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等多元参与的社区治理体系,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逐步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城乡社区的有效治理。充分发挥城乡基层民主建设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将其打造成社区治理多元参与的基础平台,把涉及城乡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矛盾纠纷以及落实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重点工作的具体措施等各类事项,全部交由居民群众等利益涉及方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不断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实现社区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努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承接社区服务管理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发展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制定完善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人才引进、资金支持等扶持和优惠政策,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积极落实税费减免。有效发挥社工人才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展社工人才工作队伍,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大力推动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城乡社区服务、环境治理、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建立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社区治理责任评价体系,督导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免费向城乡社区居民群众开放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和服务设施。积极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治理,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多元服务。(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党委组织部、综治办、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文化厅、工商局、体育局、供销社、国税局配合)
(八)持续做实社区减负增效工作。要按照城乡社区服务管理职责清单,不得将基层政府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转嫁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得对社区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性考核,还原社区自治本色。依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严格落实“费随事转”制度。全面规范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加挂牌子,清理社区各类创评活动、工作会议、工作台账和各类证明。实行基层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建立社区减负增效“回头看”长效机制,定期对各级、各部门社区减负增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社区减负增效举报制度,各级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设立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通报。(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党委组织部、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配合)
(九)依法做好社区矛盾预防化解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挥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进社区活动。完善利益表达机制,深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引导群众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完善心理疏导机制,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专业社会组织,强化社会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留守”人员、困境儿童、精神障碍患者和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籍和心理健康服务。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由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土地承包仲裁员等组成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和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工作,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问题。推进城乡社区平安建设,强化治安防控网建设,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全面提高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水平,防范打击黑恶势力扰乱基层治理。(自治区综治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高级法院、检察院、信访局配合)
(十)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向非户籍居民覆盖,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同城化建设。强化流动人口的管理,落实“以房管人”,引导和教育流动人口强化自我管理和参与社区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动态化管理成效。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民主权益,引导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居民参加居(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协商,引导非户籍居民更广泛地参与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等事项的民主决策。强化流动人口社区融入的教育培训,搭建流动人口社区融入互动平台,开展各类群体参与的交往活动,强化流动人口的心理归属和社区认同,逐步引导流动人口融入社区。(自治区公安厅牵头,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一)提高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城市社区党的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探索在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完善业主委员会职能,依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实行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所在地政府要进行必要的改造,依托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服务和管理,并引导业主通过居民自治和民主协商的方式,逐步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探索农村社区房屋服务管理模式,在村民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公司开展服务。探索在城乡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消防安全防控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党委组织部、公安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四、 强化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格局。分级建立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强化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积极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市、县(区)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街道党工委书记和乡镇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将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市、县(区)、乡镇(街道)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各级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分级建立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形成城乡社区与街道(乡镇)工作考核双向评价机制。
(十三)夯实基础保障。各级财政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等现有资金,支持做好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不断拓展城乡社区治理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完善做实治理资金使用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有序引导居民群众或代表参与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服务项目,全程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将其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按要求和标准落实好社区工作者报酬待遇和各项倾斜政策,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建立社区工作者容错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调动社区工作者实干创业、改革创新的热情。
(十四)加强改革研究和激励宣传。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理论政策研究,做好城乡社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制定“三社联动”机制建设、政府购买城乡社区服务等相关配套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城乡社区治理先进经验、创新做法,分级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先进县(市、区)、先进街道(乡镇)、社区服务型党组织与和谐社区评星定级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城乡社区组织和优秀社区工作者。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城乡社区治理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
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于2017年10月31日前报自治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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