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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来源:

宁民办〔2017〕4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8月15日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试行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是为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明确护理、养老服务等补贴领取资格等,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和程序,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充分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迫切需要;是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的客观要求。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七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市、县(区)要从大力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全局出发,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又好又快地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深入开展。

    二、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养老服务评估分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养老补贴领取资格评估。评估方式上要遵循严谨、务实、高效的要求,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利用现有的低保管理信息和残疾人状况调查成果,紧密结合基层实际,做到简便易行,实行动态管理。实施评估要始终以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核心,科学确定评估标准,合理设计评估流程,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高效利用评估结果,为我区建立统一的养老护理补贴及服务补贴制度,健全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挥积极作用。评估形成的意见,要作为提供护理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或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的依据,要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

  (二)基本原则。

    1. 权益优先,平等自愿。坚持老年人权益优先,把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结合起来。坚持平等自愿,尊重受评估老年人意愿,切实加强隐私保护。

    2. 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建立完善资金人才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和依托专业机构、养老机构、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优势,强化社会监督,提升评估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公信力。

    3. 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评估标准为工具,逐步统一工作规程和操作要求,保证结果真实准确。逐步扩大持续评估项目范围,努力提升评估质量。坚持中立公正立场,客观真实地反映老年人能力水平和服务需求。

    4. 扎实推进,统筹兼顾。不断完善工作步骤和推进方案,建立符合本地区养老服务发展特点和水平的评估制度。要把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与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等工作紧密结合,建立衔接紧密、信息互联共享的合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2017年9月前,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评估实施方案,完善评估流程,落实评估组织和人员队伍;2017年10月前,完成对辖区户籍人口中年满60周岁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重度残疾、失能、失智、失独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评估工作;2018年9月前,完成对辖区户籍人口中年满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到2020年,有需求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评估达到100%。力争到“十三五”末,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结果综合利用机制和养老评估监督机制,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三、 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评估组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及评估报告审核;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评估办法或规程;负责对评估人员进行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乡镇(街道)干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医务人员等组成的评估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亦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具备养老服务评估能力的社会组织开展评估。

  (二)组织开展评估。以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行业标准为依据,突出老年人日常行为能力、精神卫生情况、感知觉情况、社会参与状况等自我照料能力评估。

    1. 评估对象。

  辖区户籍人口中60周岁以上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2. 评估内容。

  (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或常住地、家庭住址等。

  (2)经济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评估,区分为特困供养、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其它家庭等。

  (3)身体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在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行走移动等方面能力的调查评估,区分为重度依赖、中度依赖、轻度依赖、正常等不同状况。

  (4)居住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居住状况的调查,区分为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或亲友同住等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照护责任人。

  (5)需求意愿。通过对评估对象或其家庭的调查,区分评估对象在服务形式上愿意去机构养老还是接受居家养老服务。

  (三)设置评估流程。养老服务评估包括申请、评估、公示、审核等环节。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首先评估老年人经济状况、身份特征等借助相关材料即可核实的项目,然后再评估生活环境、能力状况等需要实地核实、检查的项目。评估结果要及时告知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由民政部门指定的其他评估组织重新评估。

    1. 申请。评估对象本人或家属(也可委托他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养老服务评估书面申请,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评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低保证、残疾证、医学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2. 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并出具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须由评估人员签字,同时由信息提供者签字和评估人员所在机构盖章确认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进行评估时,每次须由2名以上评估员同时对被评估人进行评估,对于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评估小组应提供上门服务。

    3、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评估结果及时告知评估对象,评估过程中应加强对评估对象个人信息的保护。对申请领取养老补贴的,评估结果需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报告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4. 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予以核准的,将申请对象纳入养老补贴发放范围,不予核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

  (四)评估结果综合利用。评估结果是制定养老服务政策,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重要基础资料,是争取财政经费保障,保证各项针对老年人的服务和优待措施落实的主要依据。各地要充分运用好评估结果,使评估工作综合效益最大化。一是用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在征得老年人同意的前提下,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效率。二是用于确定机构养老需求和照料护理等级。对于经评估属于经济困难的重度残疾、失能、失智、高龄、失独等老年人,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要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要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入院、制定护理计划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依据。三是用于老年人健康管理。各地要把评估工作纳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高康复护理等服务水平。四是作为养老机构的立项依据。要根据服务辐射区域内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状况,合理规划建设符合实际需要的养老机构,提高设施设备使用效率。同时,各地要逐步建立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效利用评估结果,完善并落实老年人福利政策。对于经评估属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养老服务补贴。

    四、 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评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并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实施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推进机制,为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管理,探索建立有效的激励评价、购买服务和监督约束机制,自治区民政厅将适时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总结推广,对工作不力或质量不高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数据信息库,妥善保管申请书、评估报告等资料,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逐步提高评估工作信息化水平。养老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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