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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7-06-16 来源:

宁老龄办发〔2017〕18号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老干部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员会、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国家税务局、保监局:

  为着力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提升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增强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根据全国老龄办等25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近年来,我区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初步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得到保障。但是随着我区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共基础设施与老龄社会需求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居住、出行、就医等方面与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不相适应。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是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进老年民生福祉,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对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站在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要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从区情出发,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参与的主力军作用,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居住、出行、就医、养老等问题,实实在在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民、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二、 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狠抓落实。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事关千家万户,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要综合考虑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树立适老宜居新理念。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加强前瞻性规划和安排,以规划带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要狠抓规划的落实,经审定的规划必需坚决执行。

  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促进城乡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协调发展。树立问题导向,在聚焦城市社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同时,加大农村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集合运用保障民生的各方面资源,创新供给方式,提升资源使用效率,优先解决老年人生活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创新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市场、社会、家庭、个人多元参与,形成合力,使人人既是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工作的参与者,又是建设成果的受益者。

  因地制宜,创新发展。既要加强顶层设计,又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积极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鼓励各地立足实际,创新实现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安全、便利、舒适的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基本建立,“住、行、医、养”等环境更加优化,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更加浓厚。

  ——老年宜居环境理念普遍树立,老年群体的特性和需求得到充分考虑,形成人人关注、全民参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老年人保持健康、活力、独立的软硬件环境不断优化,适宜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安全保障、社区支持、家庭氛围、人文环境持续改善。

  ——老年人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的障碍不断消除,老年人信息交流、尊重与包容、自我价值实现的有利环境逐渐形成。

  ——各地普遍开展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工作,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社区。

    三、 主要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建设适老居住、出行、就医、养老等的物质环境和包容、支持老年人融入社会的文化环境。

  (一)适老居住环境

  1.统筹发展城镇适老服务设施。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2.加强老年人住宅安全建设。加强新建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扶手、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采取政府补贴、产业引导、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对老年人口较多的老旧小区住宅,可采取高层加装电梯、老年人住宅楼层置换、二层及以上楼道设休息座椅等适老化改造。有计划地对本地户籍、有需求的经济困难、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通道、居室、卫生间等生活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

  3.支持适老住宅建设。在城镇住房供应政策中,对开发老年公寓、老少同居的新社区和有适老功能的新型住宅提供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发展通用住宅,注重住宅的通用性,满足各年龄段家庭成员,尤其是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必要需求。在推进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中,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选择适老居住楼层。

  4.加强消防安全建设。加大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建立社区防火和紧急救援网络,完善老年人住宅防火设施设备和紧急救援救助功能,鼓励发展老年人紧急呼叫产品与服务,鼓励安装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设备。对老年人住宅室内设施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于特困老年人家庭的改造给予适当补助。引导老年人家庭对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

  (二)适老出行环境

  5.强化住区无障碍通行。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执法监督检查,新建住宅要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强对老年人居住区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与改造,构建社区步行路网。遵循安全便利原则,加强对社区道路系统、休憩设施、标识系统的综合性无障碍改造。清除步行道路障碍物,保持小区步行道路平整安全,严禁非法占用小区步行道设置停车位。

  6.发展适老公共交通。加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建筑、公交车停靠站台、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继续落实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按规定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座,司乘人员应为老年人提供礼貌友好服务,改善老年人乘车环境。采取交通费月补贴办法,鼓励老年人错峰出行。完善公共交通标志标线,强化对老年人的安全提醒,重点对大型交叉路口的安全岛、隔离带及信号灯进行适老化改造。要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等人流密集场所为老年人设立等候休息区域和绿色通道,工作人员要为老年人提供文明礼貌、优质周到的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广大青少年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方便老年人出行。

  (三)适老健康支持环境

  7.优化老年人就医环境。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到2020年,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开设率达到50%以上。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康复功能建设,为小型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8.提升老年健康服务科技水平。推进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调动各级医疗资源、基层组织以及相关养老服务机构、产业企业等方面力量,开展健康养老服务。研究制定鼓励性政策引导产业发展,鼓励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搭建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平台,提供实时监测、长期跟踪、健康指导、评估咨询等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发展血糖、心率、脉搏监测等生物医学传感类可穿戴设备,开发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家庭的各类诊疗终端和康复治疗设备。

  (四)适老生活服务环境

  9.加快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在市政建设中,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涉老公共服务设施,增强老年人生活的便利性。鼓励综合利用城乡社区中存量房产、设施、土地服务老年人,优化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社区支持环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就餐点、农村互助养老院、幸福院等各类生活服务设施与城乡社区相关配套设施集约建设、资源共享。

  10.优化城镇社区服务环境。大力推进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发展模式,提升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整体覆盖率,完善相应服务设备,保障运营管理经费。各地通过考试、遴选等方式在社区配备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并强化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增强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心理疏导、信息咨询、休闲娱乐、锻炼健身等多种优质服务,满足社区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11.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村敬老院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采取政府补助、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增加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作用,积极动员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积极为低收入老年人、高龄老人、留守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要向农村延伸,逐步满足农村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12.加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医院、银行、商场、超市、便民网点、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公园、景区、餐厅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无障碍设计和改造。鼓励公共场所提供老花镜、放大镜等方便老年人阅读的物品,有条件的可配备大字触屏读报系统,使公共设施更适合老年人使用。

  13.健全社区生活服务网络。培育扶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发适合本地养老服务需求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广泛发展睦邻互助养老服务。依托社区自治组织,发挥物业管理企业及驻区单位的积极作用,向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等多种服务。发挥各类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多种形式的助老惠老志愿服务活动。

  14.构建适老信息交流环境。进行信息无障碍改造,提升互联网网站等通信设施服务老年群体的能力和水平, 全面促进和改善信息无障碍服务环境,消除老年人获取信息的障碍,缩小“数字鸿沟”。

  15.加强养老服务和老年用品供给。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旅游、金融保险、老年教育、咨询服务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候鸟式养老、旅游养老、农家养老、会员制养老等新兴业态,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聚集度。着力开发老年用品市场,积极引导企业在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的各类老年产品方面加大研发、生产、供给力度,不断丰富养老服务和老年人产品供给。严格老年用品规范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16.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在老年人活动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社区,因地制宜的建设老年人学习场所、老年大学、老年书屋等。增强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老年大学教育辐射功能,将触角延伸到街道(乡镇)和城市社区,具备条件的老年大学根据老年人的不同兴趣爱好设立分校或教学点。要结合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基层社区老年人的学习环境,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搭建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平台,改善城乡老年人学习环境,提高老年教育的参与率和满意度。

  (五)敬老社会文化环境

  17.营造老年社会参与支持环境。树立积极老龄观,充分调动老年人的积极性,让他们发挥余光、散发余热。老年人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老年群体中蕴藏着丰富的人才资源,让有知识、有技术、有经验的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特长。鼓励老年人自愿量力、依法依规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自身生活,实现自我价值。倡导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倡导社会以积极的态度看待老年人,破解制约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政策束缚和思想观念障碍,积极拓展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渠道,为广大老年人在更大程度、更宽领域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便利。

  18.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全社会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开展“敬老养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开展老龄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宁夏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坚决反对和打击对老年人采取任何形式的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和家庭暴力,引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9.倡导代际和谐社会文化。巩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家庭养老功能,完善家庭支持政策。加强家庭美德教育,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和“好家风好家训”宣传展示活动。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增强不同代际间的文化融合和社会认同,统筹解决各年龄群体的责任分担、利益调处、资源共享等问题,实现家庭和睦、代际和顺、社会和谐,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生活氛围。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是一项跨领域、跨部门的战略性系统工程。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既关乎当前,又关乎长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立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各自职责,明确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强政策支持。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精神,落实税收政策,统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集体收入及产业基金,切实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面向老年宜居环境重点工程开发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在规划实施公共基础、公共安全、生活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教育服务、文化体育等设施建设时,充分考虑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特点,加大政策倾斜和用地落实力度,切实推进我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对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各市、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三)加强示范引导。有条件的地级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老年友好城市示范活动,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老年宜居社区示范活动。示范地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合理配置资源,加大财力保障,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积极推进建设工作的落实。以建设“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示范社区”为抓手,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示范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条件成熟的示范城市,积极推荐纳入全球老年友好型城市网络平台。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宣传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新理念,宣传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优秀典型和先进经验,使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理念深入人心。积极利用全球老年友好型城市网络等平台,拓展与其他城市、其他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等多领域、多形式的交流合作。

 

  自治区老龄办      自治区老干部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厅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

  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团委         自治区妇联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自治区体育局

  宁夏国税局           宁夏保监局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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