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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6-11-14 来源:

宁政办发[2016]1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财政厅、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3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保障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力争提前两年实现“两个确保”脱贫目标的意见》(宁党发〔2016〕9号)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农村困难群众脱贫致富为根本,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协作,完善措施,健全机制,形成合力,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通过精准识别,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分别纳入扶贫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范围,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覆盖。

  ——坚持动态管理、分类施策。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台账比对,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根据贫困人口类别,因人施策,对能够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给予扶贫政策支持;对不适合扶贫开发扶持、经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坚持资源统筹、分工协作。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各部门、单位既要积极沟通、密切协作,又要各负其责、狠抓落实,切实形成脱贫攻坚合力。

  (三)主要目标。按照“三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高,力争提前脱贫”的目标,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到2020年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 工作重点

  各地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考虑将其纳入产业扶贫、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贫、医疗保障、扶贫保险、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支持范围。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可给予1年以内的低保渐退期,具体渐退时间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及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二)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要认真落实分类施保,切实保障农村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一是将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二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三是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对于A类和B类农村低保对象,以低保兜底保障为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并帮助其通过发展产业和自主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

  (三)标准衔接。2016年,自治区已调整提高了农村低保标准,保障标准已经达到扶贫标准。2017年至2020年,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全区农村低保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确保全区农村低保标准与同期国家扶贫标准持平或略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基础上,适当提高当地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力等实际确定。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各地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及建档立卡贫困户领取低保金情况提供给当地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低保范围。持续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受理各类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加快健全自治区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与扶贫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或政府网站上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 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2016年12月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衔接情况大排查,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台账比对,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特别要摸排尚未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扶贫建档立卡“兜底户”情况,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尽快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制定方案(2017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要在当地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行动措施、扶贫渐退帮扶期限、低保渐退保障时限等内容,确保能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圆满完成脱贫攻坚任务。2017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要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备案。

  (三)集中攻坚(2017年3月—2018年12月)。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工作计划及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及扶贫措施,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发挥低保制度对农村脱贫攻坚的兜底作用,加快贫困人口的脱贫。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部门间每半年比对一次台账数据。通过统筹使用各类扶贫救助资源,对有脱贫能力的贫困家庭“应扶尽扶”,对无脱贫能力的困难对象“应保尽保”。

  (四)巩固提高(2019年1月—2020年12月)。各地要对照实施方案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评估扶贫项目计划进度、实施效果;督查农村低保的保障范围和补助水平;跟踪了解脱贫对象及农村低保退出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做好后续服务;调查复核各类返贫人员的返贫原因和贫困状况,精准实施救助和扶贫措施。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各类扶贫扶持项目、低保保障资金精准落实到位。确保到2020年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扶贫和低保统筹协调、政策宣传、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社会监督等规范管理职责。各地民政、扶贫、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做好协调沟通和资金核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能力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配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专职经办人员和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地可通过公开招考、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探索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加大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执行和服务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分别纳入年度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情况的督查,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地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类新兴媒介,以及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通过政策解答、事例分析、制作宣传(页)、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从2017年起,各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并抄送市民政局、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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