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通过这项改革,理顺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建立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新体制。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在传统体制下,一些行业协会商会政会不分、治理结构不完善、作用发挥不够,与政府的职能边界不清晰,出现“红顶中介”现象,对此群众意见很大。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改革,建立起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有效治理,促进其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体,实现独立运行、依法自治。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主体。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3、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基本原则有四条:一是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二是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法律制度建设,明确脱钩后的法律地位。建立规范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明确权力边界,实现权力责任统一、服务监管并重。按照非营利原则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三是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推动服务重心从政府转向企业、行业、市场。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四是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在中央和地方分别开展试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逐步推开。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充分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因地因业因会缜密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具体把握,确保脱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4、 脱钩的主体如何确定?
答:脱钩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包括党的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参公事业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执行。
5、 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具备什么特征?
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规定,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二是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三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6、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任务包括哪些方面?
答:脱钩任务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机构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由双重审批转变为依法直接登记,行政机关由业务主管转变为综合监管,规范行政管理和服务关系。二是职能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由承担一定行政职能转变为依规承接政府委托或移交事项,规范职责分工关系。三是资产财务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财务管理独立,财政资金由直接拨款逐步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规范明晰财产关系。四是人员管理脱钩,人员由行政机关管理转变为用人独立和社会化管理,负责人由行政机关批准任命转变为按章程自主产生,规范用人关系。五是党建、外事等事项与业务主管部门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对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成立专门的党组织负责党建工作,规范管理关系。
7、 如何理解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
答:主办:行政机关推动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行业协会商会在设立登记时明确由某个行政机关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联系:少数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业务主管单位以外的行政机关,也具有管理、被管理关系。例如,中国电力工业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资委,但其业务工作联系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家能源局承担;再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资委,但其业务工作联系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挂靠:有的行业协会商会名义上由某行政机关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但实际上在日常工作中两者几乎没有联系。
8、 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是指什么?
答:代管是指一些行业协会商会代替业务主管单位,对同属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的另一些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社会组织,行使全部或部分管理权限。协管是指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对同属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的另一些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挂靠是指一些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与不属同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具有某种管理、被管理关系。
9、 如何界定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
答:合署办公是指一套“人马”、两(多)块牌子。有的机构既有行业协会商会的牌子,也有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牌子,但实际上是同一套“人马”;或者有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常设机构,本身又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一部分。
10、 如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答: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政会不分、官办一体现象,行政机关将部分职能事项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并通过财政预算拨付的方式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资金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原有财政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拨款将逐步取消,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要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具有较强的专业化优势,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财综〔2015〕73号),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通过机构分离、职能分离等措施,切断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利益链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立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提升行业服务功能,转变为合格的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二是公平对待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改变传统的“养人办事”财政拨款支出方式,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性垄断,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公平有序竞争。通过竞争,一方面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一方面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内在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发展。三是科学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行政机关公共服务职能需要,尽可能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在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专业化优势。四是探索建立规范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流程和方式。充分考虑相关公共服务特性,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购买方式。同时,加强政府对提供服务过程、结果和资金使用效果的全方位监管,注重绩效考核,推进信息公开,规范购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11、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财政经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稳步推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快脱钩,中央财政对原来有财政预算支持的行业协会商会按原经费管理渠道继续给予一定支持。同时,以2015年财政拨款数(不含离退休人员经费)为基数,以2016—2017年为财政拨款退坡过渡期,实现中央财政直接拨款与脱钩进度挂钩并逐年递减。具体是:对2015年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在过渡期内分别按基数的100%、100%给予支持;对2016年脱钩的,在过渡期内分别按基数的80、80%给予支持;对2017年及以后年度脱钩的,在过渡期内分别按基数的80%、60%给予支持。从2018年起,中央财政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拨款。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离退休人员经费,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等另行明确处理方式。
12、 如何厘清行业协会商会财产归属?
答: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是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的重要物资保障,厘清行业协会商会财产归属,是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能有效避免改革中可能发生的资产流失,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市场化运作和发展。《行业协会商 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对厘清财产归属均有明确要求。
厘清财产归属,首先要开展资产清查和核实。《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二部分“资产清查和核实”,对自查清查的责任主体、清查范围、清查基准日、可依据文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资产清查和核实完成后,行政机关要会同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意见》对资产权属关系提出具体意见。《意见》中对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并且纳入财政预决算核算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其所有的净资产均明确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对不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的行业协会商会,区分两种情况进行产权关系界定:一是成立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个人共同发起设立的,并且投入的资产权属关系明确,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可以按照事先约定比例划分产权;二是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原始文件资料无法判断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脱钩前的行业协会商会履行部分行政职能。行业协会商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的行业协会商会事实上是“半官半民”性质,特别是冠名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社会团体,均承担着国家赋予的一些重要任务,如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表经济发展规划、措施的意见;制定行业标准等。二是行业协会商会具有垄断性质。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注册的基本原则是“一业一会”,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一业多会”的管理体制完全不同,同一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在所属领域具有绝对话语权,业务垄断特点明显。三是在实际管理中,脱钩前绝大部分协会商会资产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厘清行业协会商会财产归属,是脱钩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有序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应当成立以行政机关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对脱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做好脱钩过程中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13、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如何管理?
答:《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依据“严界定、宽使用”的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要会同协会商会对清查核实后的国有资产提出具体使用意见,以满足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发展需要为原则,过去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资产,原则上继续由其使用,对于确实不需使用的资产可采取适当方式收回。
二是为防止脱钩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等问题,除发放人员工资、正常工作经费等必要支出外,脱钩期间,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
三是脱钩过渡期内,原则上不划转产权关系,产权关系隶属于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的资产仍然由行政机关管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将资产划转出行政机关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过渡期为2015年至2017年底。
四是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区分不不同方式处理:对由会费和服务性收入形成的国有资产,不改变原来的使用方式,继续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对财政性拨款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有偿使用、分阶段收回、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业协会商会清算注销时收回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有偿使用,是指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分阶段收回是指按照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商定的时间表,逐步收回国有资产;划归行业协会商会清算注销时收回是指依法注销的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
五是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转为行业协会商会下属企业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资产管理情况复杂,涉及多方利益,在目前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将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结合脱钩试点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就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统计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具体规定。
14、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如何处理?
答:(一)设定过渡期。清理腾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过渡期设定为2017年底前。挂靠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企业或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不设清理腾退过渡期,由行业协会商会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清理腾退。
(二)过渡期内的政策措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由业务主管单位以2015年6月行业协会商会经核准使用的面积和上一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册人员数为基础,结合既有政策和业务工作需要,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面积,并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1.符合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可继续使用,但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供暖费等)。已经协商缴纳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的行业协会商会,仍按原协议执行。2.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由业务主管单位按规定组织清理腾退。
(三)过渡期后的政策措施。1.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符合核定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后,2019年底前可以继续使用,自2020年起可实行租用,房屋租金应不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50%。房屋租金已执行市场价格的,维持不变。租用行政办公用房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供暖费等)。对未按规定清理腾退或缴纳租金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办公用房使用函件。行业协会商会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租用社会房屋的,应在投入使用后6个月内清理腾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2. 对独立于行政办公区以外、符合核定面积、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仅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划归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无偿使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暂不改变产权归属。划归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无偿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维修改造等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自行承担。
此外,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原国家局成立的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适用本办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受委托代管的专业性行业协会统一执行本办法规定。
15、 在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方面如何体现对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持?
答:(一)合理设置过渡期。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清理腾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设定过渡期至2017年底前。过渡期内保持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方式不变,注重平稳过渡、有序推进,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期间办公用房的保障和支持。
(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一是考虑到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历史情况和现实问题比较复杂,在作出一般性政策规定的同时,适当考虑国资委管理的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实际情况,由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是区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和独立办公两类情况,按照脱钩改革和办公用房资产管理的要求,加强政策区分和引导,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实行独立办公。
(三)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
遵循尊重历史、符合实际、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对2017年底前确实难以腾退行政办公用房的,2019年底前可继续使用,自2020年起可实行租用,租金标准适当放宽为不低于市场价格的50%,限低不限高,将更大的自主权和价格空间交由业务主管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商定。通过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加强行政办公用房资产的统筹管理使用,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四)有条件地推进资产无偿使用。
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将独立于行政办公区以外、符合核定面积、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仅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划归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无偿使用,对于实现办公场所独立、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壮大具有积极作用。
16、 如何理解“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
答:党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的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已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应按照文件规定辞去所兼职务,由各地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17、 如何理解“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答:对于已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可在已兼职协会继续兼职,但应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要求。拟新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包括兼任临高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除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上应当在退(离)休三年后方可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且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18、 对于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如何处理?
答: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脱钩后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出公务员管理相关手续,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19、 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如何管理?
答: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对于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等事项,须按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执行。
20、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如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答:行业协会商会应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行业协会商会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1、 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执行什么政策?
答:关于工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
关于养老保险。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规定,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医疗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行业协会商会无论是否与行政机关脱钩,均应按规定以单位参保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行业协会商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保待遇。在参加基本医保的基础上,行业协会商会还可根据自身实际,为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
22、 行业协会商会中现有事业编制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如何落实?
答: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对于行业协会商会中原有事业编制人员,在脱钩前可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脱钩后随行业协会商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3、 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如何调整?
答:首先是谁来管?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按照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的关系归口分别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
其次是管什么?主要是指导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其他工作。
最后是怎么管?原由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管理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已建立党委的,可分别由两个工委直接管理;已建立党总支或党支部的,可由两个工委整合组建为直接隶属工委的若干联合党委;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其党建工作可由相关联合党委负责,也可由工委相关部门直接负责。原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国资委党委可领导其中的行业联合会(协会)党委,由行业联合会(协会)党委具体负责其代管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试点期间,两个工委可成立隶属工委的行业协会商会临时党委,接受参加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同时在未建立党组织的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党的工作。
另外,关于怎么交接问题。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国务院国资委要充分做好工作力量调配等相关准备工作后,再陆续接收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重点做好党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党费收缴和管理、党内统计数据调整上报、档案资料接收等工作。脱钩过程中,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构原则不变,组织生活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中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关系,随党组织关系一并移交。
24、 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工作如何安排?
答: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外事工作由住所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按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由省外办负责),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管理。
25、 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涉港澳事务如何办理?
答: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不再对其人员因公赴港澳事务进行审批,调整为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其他涉港澳事务,由住所地(区、市)人民政府按港澳事务管理规定执行。
26、 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如何管理?
答:按照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
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的原则,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可在住所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对经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不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按照《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认识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等规定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7、 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加国际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会议,参加或举办国际展览,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答: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加国际组织或者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由住所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批或审批;举办国际展览,仍按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其人员出国执行任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28、 脱钩后将会有哪些引导扶持政策?
答:《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脱钩后要完善支持政策:
一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财综〔2015〕73号)已于今年9月印发,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作了具体规范和要求,为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是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的作用。
四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已印发,下一步将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相关数据。
五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协助政府部门多双边经贸谈判工作,提供相关咨询和协调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9、 行业协会商会的信息报送工作如何安排?
答: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信息报送工作分为三类渠道:一类是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按原规定报送国家统计局。二类是按照原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行业数据和信息,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三类是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其配套文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由国家信息中心建立行业公共信息平台,信息获取模式采取行业总体运行信息免费采集并共享,行业个性化定制信息有偿采集并行模式,信息归集渠道是以信息本体报送行业公共信息平台,以及公共信息平台以信息目录方式连通协会商会原有信息平台作为具体采集方式,以此汇集整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和信息,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支撑,为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供平台服务。
30、 脱钩后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如何建立?
答:脱钩后,各部门要按照“脱钩不脱责”的要求,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行业监管,通过项目委托、购买服务和政策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财政、税务、审计、价格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31、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如何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答: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同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将章程、登记事项、组织机构、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理事会名单等基本信息,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收费服务项目、评比达标表彰、研讨会论坛等重大业务活动信息,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等财务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会员或者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32、 如何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
答: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政府向重要行业协会商会委派监事的制度。
33、 为保证脱钩顺利进行,有哪些相关配套文件?
答: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制定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明确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切实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中央编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外交部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民政部牵头制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财政部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腾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
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管办法。
34、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名单如何确定?
答: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主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数量的1/6推荐参加2015年试点名单,主管数量不足6个的推荐1个,主管数量只有1个的本着自愿原则参加试点。2016年扩大试点时,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剩余数量1/4左右确定试点名单。2017年更大范围试点时,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剩余数量1/3左右确定试点名单。各业务主管单位应鼓励、支持有积极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加试点。
35、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方案如何制定?
答: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试点工作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各试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方案制定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因地因业因会缜密制定脱钩试点方案,要充分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其中须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别报批。
36、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中业务主管单位要承担哪些工作任务?
答: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试点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脱钩试点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稳妥完成。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做到一个行业协会商会一个方案,试点实施方案要对照《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对脱钩事项、分离措施、时间步骤、责任人员、转移职能清单、购买服务清单以及其他扶持举措等内容作出具体安排。如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事项涉及挂靠、联系等其他部门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向该部门通报,确保所有事项彻底脱钩。不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向联合工作组提交报告,说明理由。
37、 脱钩之后,如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以及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答: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继续严格按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与民政部印发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8、 脱钩后,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如何构建新型合作关系?
答:脱钩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方式,构建与行业协会商会新型合作关系;要建立和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机制,在研究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时应主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把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成为政府的得力助手、企业改革发展和自律的帮手。
39、 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如何开展?
答: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各省(区、市)工作组负责。各省(区、市)同步开展本地区脱钩试点工作,首先选择几个省一级协会开展试点,试点方案报经民政部核准、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联合工作组。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试点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审慎推开。
40、 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主办的报纸期刊杂志如何管理?
答:在报刊管理方面,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报刊主管主办制度不变,主管主办单位要继续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中央有关政策,履行主管主办职责,继续加强对报刊的导向、资产、人员的管理。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在职人员,禁止将报刊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如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报刊出版单位出资人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性质应为国有资产或不包含非公有资本。
在行政审批方面:
(一)行业协会商会主办且主管的报刊,脱钩对其报刊管理不存在直接影响,可维持现状。
(二)行业协会商会主办、行政机关主管的报刊,脱钩后,按如下两种情况处理:
1. 行政机关认为其与该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较为紧密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管理关系,该行业协会商会具有鲜明的对口服务特点,且该行业协会商会所办报刊承担有较强的行业宣传、交流功能,内容定位与行政机关指导监管职责紧密相关的,在行政机关有意继续担任报刊主管单位的前提下,可维持主管主办单位管理层级现状不变。
2. 行政机关认为行业协会商会所办报刊与其履行职责关系不密切,不存在需要由该行政机关在宣传报道导向、重要稿件刊发等方面予以监督审查、不愿继续担任主管单位的,可按照报刊变更主管单位的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将该报刊变更由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主办。
(三)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拟创办报刊,或新增作为已有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按以下2种情况处理:
1. 在民政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全国性社团”)仍可申请作为报刊主管或主办单位,其资本性质由民政部予以统一认定。
2. 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地方性社团”、“省级及省级以下社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不予批准新增为报刊的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
(四)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若有与之对应的在民政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对口”),其主办的报刊可在双方均有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报刊变更主管单位的行政许可程序,将报刊主管单位变更为“对口”的在民政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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