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民发[2015]90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委(局)、银监分局:
根据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根据我区实际,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截至2014年底,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2.3万,占总人口的12.5%,预计到2015年底将达到86万以上,占总人口的13%以上。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文化等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已成为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在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同时,出台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推动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社会就业的一支重要力量。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实现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缓解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有利于培育老年服务消费市场,吸纳社会就业,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增进社会和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推动“老有所养”目标的实现。
二、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就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配餐、托养、精神慰藉、康复护理、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上门照护等服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幸福院(老饭桌)建设项目,重点为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探索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电子商务,开发老年家庭医疗监测系统,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各类服务项目。鼓励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居家困难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到“十三五”末,实现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五级互联互通。
三、 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民间资本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兴办适宜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探索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到“十三五”末,实现民办养老机构数量和床位数均占到全区养老机构50%以上的目标。
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举办的、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明晰政府产权基础上,应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开展为老服务,并建立监督机制,实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四、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教育、医疗康复、饮食服装、体育健身、营养保健、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失能失智等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探索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并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开发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
重点发展养老产业龙头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对已有住宅进行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居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五、 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并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鼓励公立医院、民营医疗机构设立老年病科,并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医疗合作机制,畅通老年人就诊绿色通道。探索将城市二级医院通过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对一些长期需要医疗护理的失能参保人员开展住院医疗护理服务或开设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和护理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按床日定额标准分别支付。
要将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支付。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
六、 健全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应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低于30%。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撬动社会资本持续加大投入。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支持,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发展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人身保险,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政府资助,引导保险公司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年人的利益,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意外责任风险时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
七、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机构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养老服务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条件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征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八、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自治区内各类公办和民办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探索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依托院校、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充分发挥开放高校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工资待遇与职业资格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九、 切实落实用地保障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利用计划。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民间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十、 规范对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管理
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建立相关部门、市、县(区)、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及时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快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日常监管,推动养老机构规范稳定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教育、人社、国土、住建、卫生计生、银监、保监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解决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为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民政厅 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卫生计生委 银监局 保监局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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