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居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11-10 来源:

宁社建办发〔2014〕6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廉政建设,自治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区实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社区居务公开办法(试行)》(宁民办[2010]7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居务公开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居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城市社区居务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居务公开”),保障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务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是居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社区居务公开工作,处理居务公开的日常事务;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居务公开工作;对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指导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对无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由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物业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情况进行公开;向街道(镇)报告居务公开工作情况。

  第三条  街道(镇)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居务公开的组织和指导,帮助完善居务公开规章制度;对社区居委会履行居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接受和调查处理社区居民对居务公开有关事项的投诉,对违反居务公开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居务公开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居务公开提供服务与保障。

  第五条  居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居务公开应注重将居民普遍关心的、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中的有关事务进行公开。

  第六条  各社区居委会建立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居务公开工作的落实,重点围绕居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和真实、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等内容开展监督,并及时向社区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居务公开居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自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产生之日起,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自愿承担监督义务的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监督小组由3至5人单数组成,成员应当热爱社区,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文化、财会知识和议事能力,其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成员;监督小组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有权免去其小组成员资格,并按原推选方式进行补选。

  第八条  居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固定事项长期公开,常规事项定期公开,阶段事项分期公开,临时事项随时公开,热点事项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

  第九条  下列事项要任期内长期公开:

  (一)社区居委会三年任期目标;

  (二)社区居委会成员基本情况(包括居民小组长情况)、任务分工、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

  (三)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四)社区居委会办事时间、办事内容、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求助热线;

  (五)与社会管理、社区建设和居民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六)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情况;

  (七)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及监督电话。

  第十条  下列事项每年公开一次:

  (一)本居委会辖区居民基本构成情况(包括外来流动人口情况);

  (二)居委会年度工作目标、承诺办实事及完成情况;

  (三)居委会年度特色工作、重点工作和民生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网格管理员聘用情况;

  (五)居委会年度需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每半年公开一次:

  (一)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对重要事务作出的决议及落实情况;

  (二)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成员评议情况;

  (三)居委会半年度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

  (一)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社区经营性、有偿服务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

  (四)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及相关款物发放情况;

  (五)社会捐助、慰问款物发放情况;

  (六)社区获得各种奖励情况及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奖金发放情况;

  (七)办理社区公益事业向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筹集资金及使用情况;

  (八)街道(镇)和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的重大活动和重点建设工作;

  (九)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议以及反馈情况;

  (十)协助政府部门办理与居民相关的事项;

  (十一)居委会季度需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即时公开:

  (一)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和较大数额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社区各项评先表彰情况;

  (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内容;

  (四)其他需要即时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居务公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开方案;

  (二)社区“两委”成员集体审定方案,监督小组审查方案;

  (三)公开方案经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通过后,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通过一定形式实施公开;

  (四)主动征求居民意见,接受居民对公开事宜的质询,及时反馈居民反映问题的落实情况,并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居务公开具体形式要简便易行、方便居民、便于操作,根据不同的内容,结合实际采取不同形式予以公开:

  (一)专栏公开。各社区居委会都要设立居务公开栏,公开相关居务事项;阶段性工作也可采用公告牌、墙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会议公开。需要公开的重大事项,可召开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涉及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可采取协商议事会、民主评议会、民主听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公开。

  (三)网络公开。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手机短信、QQ群、微信群等网络媒体和电子显示屏,对应当公开和需要公开的相关内容,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及时予以公开。

  (四)文件公开。在社区公务服务设施和办公场所内准备公开文档,供居民查阅所需文件、资料;也可印制办事指南、制作明白卡等供居民索取。

  (五)其他有效的公开形式。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将居务公开的考核纳入星级和谐社区整体考评范围,考核内容向社区居民公开。对拒不推行居务公开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经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对其予以罢免;街道(镇)应当指导社区居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落实居民罢免要求,并补选新的居委会成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