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党办[2013]58号
为加强村级民主建设,完善村级群众自治制度,提高我区农村社会治理水平,保持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定要求,结合全区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试点工作实际,现就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提高村级治理水平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一届三次全委会精神,以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核心,规范和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推进村级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形成农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村级治理格局。
二、 村民代表的产生
1. 村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代表推选户的利益,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长期在本村居住,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关心村集体,主动为群众服务。
2. 村民代表的产生。①代表名额的确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实际居住的户数,本着就近方便、均衡分布、结构合理、来源广泛的原则,每 5-15户推选一名代表,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每个行政村代表总数一般不少于30名,妇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多民族居住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②代表的推选。按照每5-15户或以村民小组为选区推选,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召集农户或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推选。推选代表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到会的农户数需达到选区农户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到会农户过半数通过推选有效。推选未过半数的,另行推选,以得票多者当选。也可采取村民提名,其他村民表示同意或沟通协商一致的方式产生代表。③代表的公布及备案。代表推选产生后,由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代表及其代表农户的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并张榜公布。
3. 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村民代表向其推选户或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公民义务;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级重大事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代表推选户,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向村民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定事项,并动员村民遵守和执行;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4. 村民代表资格的撤销或补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代表资格或补选:三分之一以上推选户联名要求撤换的;户口迁出、不在本村长期居住、丧失行为能力、因违法行为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动要求辞去代表的;无故不履行职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由原推选户按照原推选方式进行代表的撤销或补选。
三、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及议定事项
5.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需要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事项,可随时召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不是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村党组织成员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
6.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定事项。村民会议除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外,还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①听取村庄规划的意见,议定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②村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承包、转让、股权量化等事宜;③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立项、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和使用;④村级财务收支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村级重大财务支出事宜;⑤需要村民筹资筹劳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公共事务等事项;⑥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选址、征用征收集体土地等事宜;⑦低保、扶贫、救助等非普惠性惠民政策享受对象的评议确定;⑧村“两委”成员工作的评议;⑨其他需要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 村民代表会议议定事项的工作程序
7. 村民代表会议议定事项一般应按照“提出议案→民主议定→公布告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程序进行,形成村党组织领导、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的村级治理结构。①议案提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议案。需要报经乡(镇)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议案应及时上报,乡(镇)政府应及时给予书面答复。议案应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代表公示。②民主议定:村民代表会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③公布告知:村民委员会应在村驻地、各村民小组、农户居住集中区域都设立村务公开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议定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于1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里张榜公布,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村民代表要及时将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告知推选户。④组织实施:议案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⑤监督管理: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民代表会议议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实施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报告,向村民公布实施结果。
五、 组织领导
8. 加强组织领导。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保障,是村民会议的有益补充和完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为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抓好落实,确保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真正运转起来、作用真正发挥出来。乡镇党委、政府是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农村实际,制定易于操作、便于推进的实施办法,做到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服务到位、协调到位,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9. 加强工作指导。各级纪检、组织、综治、民政、农牧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升自治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职能,帮助基层群众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运行机制,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各有关部门要帮助村民自治组织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基层民主建设水平。
10.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干预属于村民依法自治的行为,及时责令改正。对侵害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为农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民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加强村民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
(一)规范机构设置。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民监督委员会应有统一的名称、印章和标牌,其规格、式样应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
(二)严格任职条件。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是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代表,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财会管理知识和监督能力,年龄适中,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行为。村“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与村集体经济有利益关系人员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三)规范产生方式。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结果报乡镇纪委(纪工委)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
二、 进一步明确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村集体财务活动。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须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入账。
(二)监督村务管理工作情况。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有权了解村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村民监督委员会依法依章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落实、民主理财、村务公开、资产资源处置、惠民政策落实、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征用、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公开、公示上述事项,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向村民公布监督结果。
(三)监督村“两委”成员履职。村民监督委员会要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的日常工作。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履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村“两委”成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及时向乡镇纪委(纪工委)反映,并协助调查。
三、 进一步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运行方式
(一)规范监督程序。按照“收集民意、调查分析、监督落实、通报反馈”的工作步骤,细化监督流程,规范监督程序,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事项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二)严格内部管理。村民监督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民主协商、民主表决和集体决策制度,凡讨论和决定事项,须经全体成员到场并全数通过方为有效。民主监督情况要有书面记载并建立档案。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建立监督机制。在乡镇纪委(纪工委)和村党组织的组织下,村民监督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村民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结合村级民主评议活动,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测评结果与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挂钩。对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或者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参加会议人数一半的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子以罢免。
四、 进一步完善村民监督委员会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党委(工委)、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在全区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14〕73号)要求,加强对村务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进村民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各级组织、政研、民政、财政、农牧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为村民监督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切实保障村民自治权利,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市、县(区)要按照“办公有场所、工作有制度、运行有程序、监审有印章、村务有档案、经费有保障”的目标要求,将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统筹解决。自治区财政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山区县(区)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纪委商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三)加强检查考核。各市、县(区)乡镇党委要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将村民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情况纳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加强检查考核;乡镇纪委(纪工委)要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工作例会、绩效考核、民主评议等配套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推进村民监督委员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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