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5-08-20
来源 社会事务处 解读单位 社会事务处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民政厅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9部门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二、概念和建设、管理原则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安放服务的公共墓地。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公益便民、节地生态、因地制宜的原则。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三、设施规划

民政部门,要将农村公益性墓地纳入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合理测算农村公益性墓地空间需求,提出农村公益性墓地分阶段空间需求建议。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空间需求和资源环境匹配情况,确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用地规模,保障用地计划,将用地空间信息纳入相应层级“一张图”,作为农村公益性墓地用地审批依据。

四、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查或备案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级、村级联建的,由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提出联建申请。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备案审批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建设标准及生态安葬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标准:火葬区新建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土葬改革区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和双人墓占地面积分别不得超过4平方米、6平方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1米),推广使用卧碑(长×宽×厚≤0.45米×0.35米×0.1米)。

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可以设置多种安葬形式,鼓励建设骨灰寄存设施和生态墓园,提供骨灰撒散、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葬、遗体深埋、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六、运营管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安葬(放)协议等提供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设置管理用房、祭扫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建立墓位登记、财务、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维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以通过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加强规范管理。

七、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湖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百米以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农村公益性墓地墓位或格位。

严禁土葬改革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向火葬区死亡人员提供墓穴。

农村公益性墓地内禁止建造“豪华墓”、“活人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骨灰装棺再葬。

八、施行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