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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残联医保局关于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4-05-14
来源 儿童福利处 解读单位 儿童福利处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联合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鼓励国内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孤弃儿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孤残儿童健康成长。《通知》自2024年5月7日起实施,从依法开展收养登记、加强救助政策衔接、加大关爱服务力度三个方面对我区残疾孤儿收养范围、收养程序、保障政策、补贴程序、跟踪回访等内容进行明确。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残疾孤儿收养范围

《通知》中所称残疾孤儿,是指自治区内0–18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的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

二、残疾孤儿收养程序

(一)有收养意愿家庭向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收养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资料。

(二)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中收养人条件,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按照《宁夏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开展收养家庭评估。

(四)收养评估合格后,按程序办理收养登记。

三、被收养残疾孤儿保障政策

(一)基本生活保障。

1.被收养残疾孤儿,可按照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补贴至年满18周岁为止。

2.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养育津贴至毕业为止。

(二)教育保障。

1.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减免保教费并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2.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

3.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

4.对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予以照顾。

5.被收养残疾孤儿有特教需要的,家庭住所地儿童福利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给予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免费服务保障。

6.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纳入民政“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每人每学年1万元。

(三)医疗保障。

1.被收养残疾孤儿,可持续享受民政“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也可同步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

2.被收养残疾孤儿有康复需求的,可就近在原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康复室进行免费康复。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3.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收养残疾孤儿家庭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四、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领程序

收养残疾孤儿家庭办理落户手续后,可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次月起发放。

五、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情形

(一)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且不在校就读的;

(二)被收养残疾孤儿死亡的;

(三)收养家庭自愿放弃领取的;

(四)收养家庭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以及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残疾孤儿的,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五)其他应当停止发放的情形。

六、监督跟踪管理机制

为切实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办理收养登记的县级民政部门和被收养残疾孤儿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将在收养登记分别满1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开展跟踪回访,全面了解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同时,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应对收养残疾孤儿家庭进行定期探访,并建立探访档案。

七、解除收养情形

在回访、探访过程中,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行为或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条件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县级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处置。



相关文件:

自治区民政厅 教育厅 公安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残联 医保局 关于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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