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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0-03-27
来源 自治区民政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11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宁民规发﹝2019﹞11号,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三项制度》出台的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三项制度试点方案,在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今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且将“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并建立督查通报机制。7月24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5号)。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共有20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共有24条,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共有16条,对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查封登记证书、印章和账务凭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等情形在作出决定前,由厅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三项制度》的政策要点

(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强化事前公开,实现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等制度有效衔接;公开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进行动态管理。强化事中公开,进行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职责公示牌,明示示范文本以及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加强事后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要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销已公布信息;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参照司法厅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不断完善民政部门有关文书格式,并严格执行;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引导,确保执法案卷和文书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规范音像记录,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明确记录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现场执法活动和场所;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坚持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原则,配备印象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场所。

严格记录归档,分类确定归档保存形式和期限,强化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相对集中、确保安全、方便调用、可回溯管理原则,存储音像记录资料,积极探索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

强化记录实效,加强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事后分析应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管理制度。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审核主体,明确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确定审核范围,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法制审核事项的标准;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规范审核程序,结合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方式和时限,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承办机构意见不统一的协调机制,做好法制审核意见的入卷归档,确保重大执法决定经得起检验。

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明确执法承办机构和负责法制审核机构的责任划分;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自治区民政厅

2020年3月30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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