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宁夏社会救助政策50问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8-28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民政厅

1、什么是社会救助?

答: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或者遭受急难事故、自然灾害的公民,给予一定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项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

 

2、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社会救助制度有什么不同?

答:(一)义务单向性。社会救助只强调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成员享受社会救助是他的权利,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其资金一般由政府财政拨付,社会成员不用缴纳任何费用。

(二)条件限制性。即社会救助对象由法律加以规定,只有符合条件且真正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才有资格获得社会救助。

(三)目标低层次性。即社会救助的目标是应付灾害和克服贫困,只向救助对象提供保障最低生活需求和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或实物,而非改善或提高福利及生活质量,处于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基本层次。

(四)手段多样性。社会救助既可采用实物救助也可采用现金救助,既有临时应急救助又有长期固定救助,既有官方救助又有民间救助。

 

3、社会救助工作遵循什么原则?

答: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

 

4、什么是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一篇  最低生活保障

5、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答: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称为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

 

6、最低生活保障应向哪里提出申请?

答: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但无力递交申请的困难家庭,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7、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身份证、户口本、申请表(包含承诺书与授权书)。

申请人须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核对授权书,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8、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哪些审核审批程序?

答: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调查审核(委托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方式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公示后上报县(市、区)民政局抽查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后再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公布次月起下发低保金。

 

9、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户籍状况:持有当地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

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家庭财产: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符合相关规定。其中,申请低保的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10、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答:(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11、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在监狱内的服刑人员;

(三)已在公安部门报备的失踪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12、哪些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二)家庭经营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出售财物收入等;

(五)偶然所得;

(六)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13、哪些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在校(本科及以下)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中央确定的6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慰问款物等;

(四)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五)自治区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有关津贴、补贴;

(六)自治区人社部门发放的企业职工病残津贴;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4、哪些支出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可认定为刚性支出予以扣减?

答:(一)因罹患疾病,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因疾病未痊愈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自付费用);

(二)因接受(本科及以下)教育产生的基本教育费用支出(比照当地公办同类学校标准,包括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

(三)租赁房屋等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的支出(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和住房租赁补贴的除外);

(四)实现就业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困难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15、社会救助中村(居)民委员会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村(居)民委员会应起到协助作用,即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协助做好申请审核审批、协助做好动态管理、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协助做好救助政策宣传,但村(居)民委员会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

 

16、哪些情况可视为无赡养能力?

答: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1.5倍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

 

17、对收入的计算有哪些方式?

答:(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的,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银行发放记录认定。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按照个人实际收入认定。

(三)未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及其他难以认定的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1)外出务工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常住地灵活就业的,参考本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3)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以常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非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抚、扶)养费的计算。

1)有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赡(抚、扶)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数额计算;

2)没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每个被赡(抚、扶)养人的赡(抚、扶)养费,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当地情况予以确定

3)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1.5倍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

(五)认定收入时,可以根据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差异,参照劳动力系数法进行科学计算。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18、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确定?

答:救助金额可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或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分档补助。

 

19、低保对象如何领取低保补助金?

答: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同一家庭不同成员的低保金原则上支付到同一低保家庭账户。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到户。

 

20、低保对象如何实行动态管理?

答: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村(居)民家庭,因经济收入的变化、人数的变化或住址的变动,随时办理调整手续。当低保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当退出低保。当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符合低保保障条件,可以重新纳入低保。

 

21、什么情况下可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具体如何把握?

答: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实际中要注意把握生活困难的前提条件。

 

第二篇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2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是哪些?

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也就是传统上所称的由政府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

 

23、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供给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五)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救助;

(六)提供教育救助;

(七)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25、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的,其照料护理费用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支出;分散供养的,其照料护理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特困供养对象除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或者本人不愿意集中供养的以外,应当实行全部集中供养。

 

2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7、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供养?终止供养的程序是什么?

答:终止供养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收入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办福利机构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待遇并予以公示,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书。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28特困人员中未成年人救助供养有哪些规定?

答:(一)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需要集中供养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

(三)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29、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0、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答:无生活来源是指缺乏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的经济来源,依靠自身无力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一般可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来衡量。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补贴。

 

31、哪些情形可以认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缺乏赡养抚养扶养的经济和客观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是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篇  临时救助

32、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33、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

(1)因遭遇火灾、矿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治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支出型困难家庭

(1)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类保险、报销及其它社会救助和帮扶资金后,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

(2)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

(4)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其中:子女接受教育支出是指维持子女高中教育(含职业高中)、大中专院校就学所需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不含择校费、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系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费用支出。

  1.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矿难、交通事故、溺水、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个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

     

  2. 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4、哪些情形不予临时救助?

答:(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以家庭对象申请救助时,有以下情形的,其个人不得享受临时救助:

1、个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封建迷信、传销等非法活动造成困难的;

2、有赌博、吸毒、嫖娼、卖淫等非法活动且尚未改正的;

3、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35、为什么说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相比,临时救助的对象更为宽泛?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规定,临时救助适用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

 

36、临时救助有哪些受理方式?

答:(一)依申请受理。城乡居民认为自身或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

(二)主动发现受理。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渠道发现本辖区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况的困难家庭或者个人主动核实,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三)特殊紧急受理。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或当事人困境缓解后,按规定补全审核审批手续,具体情形由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机关判定。

 

37、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程序是什么?

答: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救助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突发性特殊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确定),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审批决定应当于每季度10日前报委托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8、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个别特殊紧急情况,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方式,但必须由受领人本人签收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因特殊原因只能有1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应留有图片资料。

(二)发放实物。参照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并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所发放的实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

 

39、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急难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个人对象每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水平的1.5倍给予救助。

 

40、临时救助一年可以救助几次?

答: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审批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四篇 高龄低收入老人基本生活津贴

41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规律津贴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凡具有宁夏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家庭中80周岁以上无基本养老金的老年人(基本养老金收入包括离退休费和企业职工社会养老金,不含基础养老金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都可申请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42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如何申请?

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申请人收入证明。

 

43申请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需哪些审批审核程序?

答: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相同,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程序办理。

 

44哪些情形不能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待遇?

答:(1)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或从外地转入本辖区不足1年的;

2)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子女就业和收入等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拒绝调查核实的;

3)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4)子女家庭条件较好、且具有赡养老人能力,而不愿尽到赡养义务的;

5)参与吸毒、赌博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

 

45、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的现行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现行发放标准是:80-89岁城市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0月;80-89岁农村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90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500元。

 

第五篇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46、什么是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答:是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提请税务、房产、保险、银行、证券、车辆、工商、就业等部门或机构,就其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比对,从而准确评估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一种方法。

 

47、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对象有哪些?

答:(一)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5.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未确定核对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对核对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48、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是什么?

答:(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辆除外)、船舶、房屋、债券、经营性实体或股份、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等。

其他情况。国家和自治区有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如:见义勇为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伤残抚恤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或奖励金、烈士褒扬金、工伤赔偿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9、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家庭收入核对标准。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二)家庭财产核对标准。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的以下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50、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段是什么?

答:(一)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二)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