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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5-15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民政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要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职责”的要求,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以推进民政工作“放、管、服”改革为契机,根据民政部和自治区领导关于进一步做好兜底保障的指示精神,着眼社会救助特别是低保工作发展需要,经充分调研,借鉴其他省区的做法并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善后形成了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1号)。目前新办法已印发施行,与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宁民发〔2013〕61号)相比较,针对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 明确县级可授权乡镇(街道)审批低保

为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在新办法中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进行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在第二条增加:具备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进行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进行审批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核审批办法和监管程序。

增加上述要求,进一步简化了审核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间,促进乡镇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了低保审核审批效率和对象认定的准确度。

二、 对不计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予以调整

在第六条,对不计入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增加:(二)在监狱内的服刑人员;(三)已在公安部门报备的失踪人员。调整取消原“(二)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更符合现实情况,并与相关政策衔接。

三、 进一步放宽了低保家庭准入条件

对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的认定进行了有限拓展,包括:

(一)在第九条中明确:申请低保的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地36个月(原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二)在第十条第(四)款明确: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从原10平方米扩大到15平方米。

(三)在收入核算内容中增加自治区人社部门发放的企业职工病残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规定。

通过上述规定,使更多处于低保边缘状态的困难群众也能享受到低保救助政策。

(四)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家庭收入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

1. 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银行发放记录认定。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按照个人实际收入认定。

2. 未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及其他难以认定的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1)外出务工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常住地灵活就业的,参考本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3)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以常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 非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抚、扶)养费的计算。

(1)有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赡(抚、扶)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数额计算;

(2)没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每个被赡(抚、扶)养人的赡(抚、扶)养费,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当地情况予以确定。

(3)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1.5倍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

4. 认定收入时,可以根据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差异,参照劳动力系数法进行科学计算。

5. 其他未尽事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通过对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情况以及赡(抚、扶)养费的核算进行了原则规定,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和家庭成员在社会救助中的责任,进一步坚持和弘扬好中华传统美德。

四、 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机制

为使低保制度能更多惠及支出型贫困家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新办法提出对申请低保家庭的人均收入按扣减刚性支出后核算。在有关规定条款中增加了扣减刚性支出的内容:

(一)在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中明确:持有当地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在第十七条第(四)款中明确: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以下支出可认定为刚性支出:

1. 因罹患疾病,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因疾病未痊愈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自付费用);

2. 因接受(本科及以下)教育产生的基本教育费用支出(比照当地公办同类学校标准,包括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

3. 租赁房屋等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的支出(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和住房租赁补贴的除外);

4. 实现就业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困难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5. 如扣减后收入为零或负值,则予以低保全额救助;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参考上述内容及标准进行细化。

这些规定填补了我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救助的制度空白,实现了“民有所呼、政有所应”,对于有效保障因支出过大而陷入困境家庭的基本生活,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五、 对民主评议的作用赋予新定位

为进一步增加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透明度,促进低保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实施,对以往民主评议为审批前置必需程序的要求进行改进,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根据需要,可将民主评议作为事后监督手段,在对低保对象年度复核时组织开展。这样运用民主监督手段,可以更加有效促进低保工作科学动态化管理,提高对象认定准确度,实现合理有序进退。

六、 明确部分低保家庭可实行渐退机制

为进一步促进低保家庭就业创业,鼓励困难家庭通过自身努力实现稳步脱贫,结合实际,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提出“城乡低保对象应主动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和脱贫项目帮扶”,同时对部分低保家庭和情形实行渐退机制: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12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为鼓励并促进就业创业,对低保对象实现就业的,可给予18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以增强其就业稳定性。”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2019年4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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