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09/2022-00004 | 文号 | 宁民规发〔2022〕2号 | 生成日期 | 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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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民政厅 | 责任部门 | 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宁东社会事务局:
为切实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推动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逐步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流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到2035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熟定型,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补贴制度内容
1.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延伸。
2.统筹做好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残疾、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已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范围,年满80周岁,按就高原则选择从低保转为高龄津贴保障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公职人员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未享受工伤保险等护理性质补贴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请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不得冲抵低保。
3.动态调整补贴标准。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宁夏残疾人两项补贴指导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补贴标准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各市、县(市、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按照自治区指导标准执行,对高于自治区指导标准的市、县(市、区)要做好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并按照民生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4.改进补贴退出机制。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相应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要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二)改革完善补贴申领程序
5.下放审批权限。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
(1)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任意乡镇(街道)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宁夏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批表》(附件1),并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
(2)审批:乡镇(街道)自接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审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确定补贴种类和额度,在《宁夏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并在乡镇(街道)留档,并将申请人证明材料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经审核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申请审批结果不再进行公示。
(3)发放:乡镇(街道)每月定期向县级民政和残联部门提交审批合格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批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附件1、附件2、附件3)。县级民政部门在核准乡镇(街道)提交的汇总表信息与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一致后,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自提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资金。
6.优化补贴申请程序。进一步细化完善残疾人自愿提出补贴申请和代为办理申请的程序。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其他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仍按原程序办理。县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和乡镇(街道)要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放政策告知书(附件5),一次性告知残疾人申请补贴的条件和程序。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按程序办理。
7.推动做实“跨省通办”。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和“全程网办”要求,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在线申请升级为“全程网办”,残疾人可异地申请补贴资格,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资金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继续保留业务属地和“跨省通办”申请窗口,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同标准办理。
8.加强补贴发放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须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因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含)的,县级残联应采取有效方式提醒残疾人或其家属重新换领,对于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1月(含)仍未换证的,应再次以告知书的形式进行提醒。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情况,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残联,由自治区残联明确换证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各地要完善补贴发放使用情况公开办法,细化补贴公开内容、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并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
(三)推动完善补贴管理服务机制
9.落实补贴定期复核制度。按照自治区、地级市统筹、县级抽查、乡镇(街道)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可采取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报告并结合残疾人及其家属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并可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每年、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每季度将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至少复核一次,并协调推动复核结果整改落实。
10.强化补贴发放动态监管。各地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逐步解决因数据更新、共享不及时而影响补贴精准发放问题,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要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审核发放补贴,及时录入补贴发放信息,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县级民政部门每周、乡镇(街道)窗口工作人员每天至少应查看一次信息系统内在线申请处理情况、护理补贴监测情况、“跨省通办”受理情况等数据监测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及时将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证等数据更新情况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11.健全便民利民运行机制。鼓励各地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助力残疾人实现足不出户“掌上办”、“指尖办”,为残疾人和各级工作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请、办理、查询、统计服务。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入户走访、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自愿申领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通过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签章等方式实现补贴档案无纸化。要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在运用智能技术创新优化服务的同时,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可能无法使用智能技术获取线上服务的困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编制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按季度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度(附件4),严格把关乡镇(街道)补贴资格审批结果、规范补贴发放程序,确保补贴发放合法合规;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不得将资金发放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工作,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及时向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更新推送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并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乡镇(街道)要认真审核申请人资格,及时将审批合格的证明材料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做好补贴对象档案管理工作,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等情况发生,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至村(居)民委员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全区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绝不能将审批权限“一放了之”。要主动担当作为,负起跟踪监督、监管的责任,做好一线执行实施的跟进工作,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杜绝出现“错补、漏补、死亡补”等问题。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要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补贴工作绩效评价,及时吸收残疾人和其他群众的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定期组织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培训,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以及乡镇(街道)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动态状况,做好新领证残疾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办理两项补贴相关手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样化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已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的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
本实施意见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夏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批表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
4.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进度报表
5.政策告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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