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09/2021-00004 | 文号 | 宁民规发〔2021〕5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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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 自治区民政厅 | 责任部门 | 养老服务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营商环境,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区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一)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申请人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统一核对为“养老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审批)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履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如下:
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县级以上登记机关(民政或审批服务管理单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前应在征求本级养老业务部门意见后,按要求预先批准养老机构名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名称预先核准后,举办者进行相关筹备工作,申请材料须经养老业务部门初审合格后提交同级登记业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规规定的,登记机关予以批准,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批准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三)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登记。由各级民政部门申办的养老机构(敬老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具备条件的依法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运营的,应坚持公益属性,运营方参照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的条款依法申请登记,并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收费标准。政府投入资产不能作为举办者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
(四)其他申请养老机构登记。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卫规发〔2019〕4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且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一院一档”对养老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查书面备案材料,现场核查养老机构资产及安全运营情况,并要求未达到备案条件的养老机构补齐备案材料。规范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一)备案办理。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提出备案。
(二)备案材料。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2),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5),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4)。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备案材料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3);现场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养老机构补正。
(三)现场检查。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须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四)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并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及收住老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卫规发〔2019〕4号)第六条有关规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备案。自治区级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办理备案。
(五)已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养老机构需到该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缴回许可证,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六)备案事项变更。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6),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变更备案材料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7);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指导养老机构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七)推行网上备案。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备案手续,要结合信息平台录入,分类完成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风险提示函、服务合同等要及时上传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养老机构真实、准确、完整的将机构信息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八)备案事项公开。做好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公开工作,应当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窗口等公开养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及样式、备案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信息,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后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完善监管手段,实行台账式精细化管理,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相关部门采用书面检查、抽查检查、约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情况。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环境、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等风险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抄告函(见附件8),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后续查处工作。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强化养老机构信用监管、发挥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重视养老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协调沟通,明确工作职责,做好部门间的数据对接,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2.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做好申请者政策咨询服务,告知申请举办养老机构的条件及流程。
附件:1.养老机构备案流程图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6.养老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
7.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8.抄告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8月23日
附件1
养老机构备案流程图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登记机关: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7.服务范围或经营范围(相关养老机构业务):
8.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9.养老床位数量: 其中:护理床位数量:
10.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11.服务设施占地面积(适用于独立设施):
12.联系人:联系方式:
13.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5.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16.内设医疗机构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17.使用特种设备的,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8.安全管理制度:有/无
19.应急预案:有/无
20.预收服务费:有/无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备案编号:
年月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编号:NXYL +〔县级行政区号〕+〔三位数字(001-999)〕+〔两位数字(01-99)〕+〔-一位数字(1-3)〕。前三位数字对应一家备案养老机构,号码唯一;中间两位为同一家养老机构备案或变更备案的次数;最后一位为机构登记性质,1为事业登记,2为民非登记,3为市场监管登记。
例:银川市兴庆区第4家备案民非登记养老机构的第1次变更备案的编号:NXYL 64010400402-2。
附件4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5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养老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
申 请人情况 | 养老机构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邮编 | ||||
地址 | |||||
联系人 | 电话 | ||||
原许可证书号(选填) | |||||
变更 内容 | 变更事项 | (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 | |||
变更前 | |||||
变更后 | |||||
变更 原因 | |||||
承诺 | 本单位保证上述填写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
注:1.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2.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附件7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变更备案编号:
年月日报我局的《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变更事项如下: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抄告函
(单位):抄告编号:
经检查,我局发现位于(地址)的(机构名称),其养老机构备案号(或原许可证号)为:,机构行政: (民办公益性/民办经营性/公办/公建民营),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描述)
现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养老监管”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你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函告。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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