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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11-21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各市、县(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现将《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1月13日



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发〔2021〕3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宁党办〔2022〕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2〕2号)部署要求,优化我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有序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市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民政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围绕“市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县(区)综合性示范性养老机构—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分级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着力补齐“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明确设施规划建设的具体规模及位置布点,经依法批准后按照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确保到2025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与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功能互补,共同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二)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设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建设在便于老年人活动的地段,宜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集中或邻近设置;应当安排在建筑的低层,并配建无障碍设施,以在建筑的一层、二层设置为宜,二层及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当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

(三)着力解决既有老旧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问题。要统筹实施城市既有住宅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结合实际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或现有设施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的,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因地制宜对具备条件的参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对现有可用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或通过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对于小于750平方米、达不到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的,自治区福彩公益金按照每平方米1600元予以改建补助。

(四)落实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新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联合审查和联合技术服务指导。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或规划审批部门审定新建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实规划设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并通知民政部门参与并联审查。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功能用房、建筑层高、日照要求、交通条件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审查意见,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要求规划布局。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五)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使用。产权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等工作;鼓励通过公开竞争、委托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用于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产权不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用于开展养老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挪作他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统一造册,建立专门档案长期保存管理,并录入各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六)鼓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民政部门采取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构建“中心带站”模式,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站品牌化、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运营。支持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运营社区养老服务站。对暂时缺乏盈利点、市场主体不愿意运营的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各地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服务设施正常运转。政府投资建设、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外观要具有可识别性,应在显眼处预留悬挂标识牌的位置,使用统一公共服务标识,不宜以委托运营服务机构的品牌标识替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四同步”相关要求,将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补短板等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督导检查考核内容。

(二)强化工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建、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老旧小区、已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的组织管理、监督问责工作。对规划条件已明确但规划中未配建的,及时组织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并完成后续建设移交程序;不具备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统筹居住区内已规划或者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建筑设施,调剂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牵头清查老旧小区、已建居住区配套建设情况,摸清底数,为补短板提供依据;负责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积极争取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纳入各级财政支持范围。

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在编国土空间规划与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衔接,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布局要求和配建标准纳入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并纳入居住区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在规划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核实等阶段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完整社区建设等城市更新工作,在既有居住(小)区中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短板,在新建居住(小)区中督促指导各地落实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推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加强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补短板行动中,统筹推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清查老旧小区、已建居住区配套建设情况。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建立部门联合督导机制,全面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督导检查,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坚决督促整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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